郭女士生前系某公司職工。早上8點在單位餐廳進食時突感身體不適,單位同事駕車將其送往醫院就診,兩天后郭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蛛網膜下腔出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郭女士突發疾病死亡時已超過48小時的時間范疇,故不予認定視同工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郭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過程可以看出,搶救期間,郭女士多項生命體征消失,在48小時之內已無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郭女士被宣布臨床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是其家屬在其已無存活可能的情況下,本著盡最大努力維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棄呼吸機、心外按壓等搶救手段的結果。在郭女士危重之際,其家屬堅持搶救、不離不棄,亦屬人之常情,符合社會倫理道德。此種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規定的基本內涵及立法本意,應予適用。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法官提醒: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規定,其中“48小時”一般是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為起算點,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作為認定死亡時間的依據。但是,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完全機械地以死亡證明書來認定職工的死亡時間,有時還應結合職工搶救的病歷、治療單和病情等綜合認定。對于在48小時內經過醫療機構搶救但已確定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家屬堅持搶救,屬人之常情,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對此種情形,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職工超48小時死亡的,也應視同工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