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勞動節來臨之際東莞法院發布2021年度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引導勞動者合法維權警醒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次將為大家帶來4個案例。一、疫情期間合理調整工作地點 不構成被迫離職黃某等4人于2011年前后入職某駿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菲律賓,公司可以調整黃某等人的工作部門及地點,并明確如回國則相應海外待遇自動取消。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爆發,黃某等人向公司申請回國工作。某駿公司安排黃某等人到東城分公司上班,并承諾保持原待遇不變,同時還安排了專車接送員工并解決員工就近就醫等問題,但黃某等人拒絕上述安排,要求在塘廈總公司上班。某駿公司以黃某等人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黃某等人認為公司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雇,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駿公司的行為屬于行使用工自主權,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黃某等人理應服從公司的合理安排。由于黃某等人未按公司的到崗通告要求按時到崗,某駿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不構成違法解雇,故判決駁回黃某等人的訴訟請求。本案結合新冠疫情背景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對用人單位是否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生活補助、安排勞動者工作崗位是否合理合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事項作出判斷。在準確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平等保護雙方利益,妥善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二、違法解雇員工 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10月,楊某與同事孔某因工作款項結算問題斗毆,孔某將楊某頭部打傷。雙方經派出所主持調解,同意由孔某賠償楊某醫藥費548元以了結糾紛。不久之后,公司向公司工會發函,以楊某言語不當引發打架事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公司工會復函同意了上述意見,隨后公司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未告知楊某有申訴或申辯的權利。楊某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法院審理查明,從視頻及雙方的陳述可知,是孔某先動手并多次拿石塊砸向楊某,楊某是在孔某窮追不舍的情況下才揮拳還擊,不屬于挑起事端或先動手打架的情形。公司在未充分查清事發經過、厘清雙方過錯及責任的情況下辭退楊某,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16918元。當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引發肢體沖突甚至打架事件時,用人單位應在多方調查取證、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及證人的意見、厘清事件經過及雙方責任的基礎上,審慎作出處罰決定,并給予當事人申辯或申訴的權利。同時,用人單位工會也應對單位處分職工的方案進行合理性及合法性審查,認為不適當時應及時提出意見,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新公司承繼舊公司 員工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方某在東莞某公司擔任外賣配送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該公司與美團APP代理期限于2019年12月終止,由寧波某公司承繼其業務和人員。2020年1月,方某與寧波某公司另行簽訂勞動合同。因上述兩公司均未給方某購買社會保險,方某于2020年5月從寧波某公司離職,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兩公司支付相應的津貼、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仲裁裁定后,兩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審理查明,東莞某公司的代理期限終止后,寧波某公司承接了其業務和人員,方某從原公司轉入新公司時,前者并沒有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兩公司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股東均相同,在仲裁階段兩公司亦確認存在用工混同的情形,方某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兩公司應共同承擔方某的相關補償。法院最終判決東莞某公司、寧波某公司支付方某經濟補償金及津貼、工資共13149元。外賣平臺與區域代理商簽訂的往往都是短期合同,部分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便會選擇在合同到期后“換殼”加盟。在計算新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時,是否應將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一并計算的判斷標準是:原單位是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更換用人單位主體且未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應享有其全部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 四、偽造簡歷多次索賠 虛假陳述被處罰方某于2020年11月26日入職某公司擔任機械工程師,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通過入職薪資確認書約定試用期。公司要求方某完成兩張設計圖紙,但方某進度慢,還反復修改,且有明顯失誤。2020年12月2日,公司以方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方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后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且在庭審中向法院保證其簡歷的真實性。法院審理查明,方某簡歷載明的出生時間較實際出生時間年輕了8歲,且方某于2011至2021年在東莞兩級法院存在大量勞動爭議訴訟,數量達數十宗,涉及的用人單位有7個(不包含簡歷中的5家企業),工作時長少則6天,長則3個多月,與簡歷載明的1989至2015年在5家企業擔任工程師4-7年不等的工作經歷嚴重不符,可見方某工作能力有限,且缺乏誠信。法院認為某公司解雇方某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并對其虛假陳述的行為罰款10000元。方某頻繁更換用人單位,并多次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向用人單位惡意索賠,嚴重違反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損害和諧用工環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對促進勞動關系健康發展,營造和諧勞資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