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的哪些行為是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答:用人單位下列行為均是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1 、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 、 隨意延長工時或不安排勞動者休息; 3 、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 4 、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5 、 未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 6 、扣押勞動者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 、節假日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8 、 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 9、 發生工傷或安全事故不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實際履行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用人單位根據上述規定已經支付賠償金則無需再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間的工資差額。 勞動者當庭增加仲裁請求數額,是否屬于變更仲裁請求?如何處理? 答:仲裁請求包括時間、項目、金額等要素,任何一部分的改變都屬于仲裁請求的變更,且數額增加會導致計算公式以及計算依據的改變。增加仲裁請求數額屬于變更仲裁請求,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告知勞動者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和條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關于試用期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