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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賠償標準網

    勞動爭議問答篇(三)

    來源:工傷賠償標準網 作者:admin 人氣: 發布時間:2017-07-17
    摘要:在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時,非全日制用工人數是否作為計算基數? 答: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其他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應作為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一部分,應共同作為計算被派遣勞動者所占百分比的

    在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時,非全日制用工人數是否作為計算基數?

    答: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其他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應作為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一部分,應共同作為計算被派遣勞動者所占百分比的基數。


    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主張遭受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如何承擔責任?

    答:由勞動者承擔證明其確實遭受損害的舉證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如勞動者的損害是由用工單位造成,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勞動者的損害是由勞務派遣單位造成,則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向第三人索賠人身侵權賠償后,是否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請求工作保險賠償?

    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工作幾年時間,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在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超過仲裁時效請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將不予獲得支持。


    聘用人員因對事業單位對其作出的年度考核結果或處分決定等有異議的,能否申請人事爭議仲裁?

    答: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妒聵I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組織申請復核,考核組織在十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復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對復核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主管單位人事機構提出申訴!妒聵I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人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故,對聘用人員因對事業單位對其作出的年度考核結果或處分決定等有異議,不屬于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根據上述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的合同期限如何規定?

    答: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解除聘用合同時,事業單位是否可以向受聘人員收取培訓費?

    答:在聘用合同中或履行聘用合同過程中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培訓費,但不得超過培訓的實際支出,并按培訓結束后每服務一年遞減2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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