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務或者用人單位雇用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的,雙方之間因用工關系發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 答: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單位未繳納或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可否通過仲裁裁決要求單位補繳?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并非社保征收機構,按照目前廣東省內做法,補繳社會保險問題不屬于勞動人事仲裁審理范圍。勞動者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依法向相關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反映,要求補繳。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待遇損失的,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答:勞動者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年限、繳納數額不足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老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復不能補辦;(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多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一)屬于規定的爭議范圍;(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在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期間內;(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是否需要交納仲裁費用? 答:不需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等材料。另外,申請人還需提交勞動者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注冊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當事人如對管轄權不服,應在何期限內提出異議? 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被申請人如需提出反申請,應在何期限內提出? 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將反申請和申請合并處理。該反申請如果是應當另行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另行申請仲裁;該反申請如果是不屬于本規則規定應當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申請人如需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在何期限內提出? 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答: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五日前(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開庭當天)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并同時提交證人名單身份證復印件,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庭參加庭審,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參加庭審活動?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