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題隨著時代的發展也是千變萬化,有的從現行的發條中很難找到答案,國家的法律也一直在與時俱進。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搜集、整理了近些年國務院法制辦對一些工傷問題的回復函。一一列出給工友們參照。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7]3號】 三、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 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4號】 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2號】 六、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對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9號】 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 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 返回目錄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皖府法[2008]46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意見,答復如下: 請示中反映的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08年9月18日 附: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 (2008年7月15日 皖府法〔2008〕46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我省六安市法制辦公室就一起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件來文請示,該案件基本情況:李某系六安市城區某公司職工,未婚。2007年6月18日晚,李某上夜班,6月19日凌晨3點多鐘下班。李某下班后,先回單位為其安排的宿舍,因其6月19日白班輪休,單位又口頭通知端午節放假半日,遂駕駛摩托車回六安市舒城縣南崗鎮父母家中(即李某戶籍所在地)。19日凌晨4點多鐘,在路途中,李某駕駛的摩托車與一小貨車相撞,李某受重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承擔交通事故全責。2007年12月,李某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8年3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李某系下班途中遭受車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李某屬于工傷。李某就職的某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認為李某已回到單位為其安排的宿舍,其下班行為已經完成,下班后再回父母家,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應是在下班途中發生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在案件復議審理中,六安市政府法制辦就李某遭受交通事故時是否屬下班途中、其傷害能否認定工傷向我辦請示,針對請示事項,我們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主要理由是:(1)李某父母家是其戶籍所在地但不是其經常居住地。自2005年8月李某進入某公司后就住在公司安排的職工宿舍,截止事故發生之日,李某住職工宿舍近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而本案件中公司安排的職工宿舍為李某的經常居住地。(2)李某的戶籍所在地不符合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上下班途中受傷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勞社秘〔2004〕222號)中關于居住地的解釋要求。該復函規定:"行程路線是指工作地點與居住地點間相對合理路線,居住地點包括單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與上述住地同一城區的臨時居住地"。李某的戶籍所在地既非單位宿舍,也非其常住地,也不是同一城區的臨時居住地。(3)李某從工作的車間到職工宿舍的路途是下班路途。本案件中李某回到職工宿舍,應視為其已經安全回到經常居住地,下班行為已經完成。(4)李某從經常居住地回戶籍所在地,與下班路途是兩回事,兩地之間的路途不能視為下班路途。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主要理由是: (1)李某未婚,戶口與父母在一起,其戶籍所在地即為住所地,是其節假日居住地。 (2)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上下班途中受傷認定工傷問題的復函》(勞社秘〔2004〕222號)中規定:"行程路線是指工作地點與居住地點間相對合理路線,居住地點包括單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與上述住地同一城區的臨時居住地"。李某從職工宿舍回住所地(節假日居住地),可視為其下班后回居住地點。 (3)6月19日當日是端午節,李某工作的車間通知放假半日,李某回住所地與父母團聚,其行程路線具備合理性。 因上述問題的認定涉及對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條款的認識和解釋,特此請示,盼復。 附件:1、復議案件申請人長江精工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復議申請書》一份。(略) 2、六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答復書》一份。(略) 3、六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認定李科同志屬于工傷的決定》(勞社工傷〔2008〕35)一份。(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7]3號】返回目錄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安置在企業的傷殘軍人能否享受工傷醫療補助金待遇問題的請示》 (魯府法字[2006]26號)收悉。經與勞動保障部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 (三)項關于“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的規定,同意你辦提出的“對企業傷殘軍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殘疾撫恤金的,除在企業工作中形成新的傷殘,或者舊傷復發外,不能重復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意見。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三、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 返回目錄 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遼政法[2005]12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復如下: 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2005年8月17日 附:遼寧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 (2005年6月1日 遼政法[2005]12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矯清華、車金榮系我省普蘭店棉麻捻線廠職工。普蘭店棉麻捻線廠在其制定的《上崗規定》中規定:“為了保證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須在工廠的職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點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聽者,出現一切后果自負”。2003年12月24日零時許,矯清華、車金榮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貨車撞死。普蘭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矯清華、車金榮違反企業規定,下夜班后未在職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死亡,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定性處理,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職工家屬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類似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對此類情況是否應認定為工傷我們把握不準。 特此請示。 四、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4號】 返回目錄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請示》 (閩政法函 [2005]43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這一規定,既包括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程序認定工傷,也包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2號】返回目錄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應如何解決工傷待遇有關問題的請示》【川府法〔2005〕26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復如下: 鑒于職業病的形成具有長期性和潛伏性,考慮到請示中提到廣元市部分退休礦工退休前長期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在退休后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診為職業病的這一情況,我們認為,對這部分退休礦工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處理。 2005-8-17 六、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對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9號】 返回目錄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魯府法字[2004]34號)收悉。經研究,對你辦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理解,我們沒有不同意見。 附: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 魯府法字[2004]34號 簽發人:張華福 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 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我省煙臺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就《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申請時限問題向我們請示(見“煙法制[2004]23號”)。根據我們的理解,我們認為: 一、《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沒有對工傷認定申請時限作出規定,該條例實施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職業病而未向法定行政機關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時限應自條例實施之日起計算。 二、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 以上理解當否,請批示。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 返回目錄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轉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閩常法涵[2005]6號)收悉。經研究,并征得勞動保障部同意,答復如下: 關于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后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延伸閱讀:其他相關工傷認定的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返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