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辦法 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頒布日期:20030923 實施日期:20040101 頒布單位:社會保障部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趧雍贤谋緩陀〖蚱渌趧雨P系的有效證明; 。ǘ┽t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鶕ぷ餍枰,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ǘ┮婪ú殚喤c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ㄈ┯涗、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J赜嘘P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ǘ樘峁┣闆r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萌藛挝蝗Q; 。ǘ┞毠さ男彰、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ㄈ┦軅课、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ㄋ模┱J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ㄎ澹┱J定結論; 。┎环J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ㄆ撸┳鞒稣J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錄 編號: 工 傷 認 定申 請 表 申請人:
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體工整清楚。 編號: 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_______: 編號: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_______: 編號: 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 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____條第____款第____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編號: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人: _______同志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或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____項之規定,屬于不得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F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延伸閱讀:其他相關工傷認定的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