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跨市、縣(區)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提高勞動保障監察案件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關于印發〈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是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過程中,發現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需要跨市、縣(區)(以下簡稱跨地區)調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關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并反饋協查結果的工作。 第三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應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協查。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查處以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主,案件相關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 第七條 跨地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的具體實施,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方)向案件相關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方)發出委托協查請求。 各地可根據協查工作需要,與案件相關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協商進一步明確委托和受托主體。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關地區協助的,委托方可以啟動委托協查工作: (一)本地區發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用人單位注冊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其他地區的; (二)本地區發生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的違法行為涉及其他地區的; (三)本地區在查處勞動保障監察案件過程中需要相關地區協助的。 第九條 委托協查的工作范圍包括: (一)協助調查工作; (二)協助核實證據材料; (三)協助送達文書; (四)協助督促整改; (五)其他事項。 第十條 委托協查以書面形式進行,由委托方發出委托協查函,同時提供已掌握的違法線索情況。委托協查函的內容包括:涉案單位基本情況、協查范圍、涉嫌違法事實、協助調查事項及內容等。 第十一條 委托方應指定專人負責與受托方聯系,及時溝通信息,確保協查信息的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 委托方收到協查回函結果后,如需再次發出委托協查請求,應提供新發現的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三條 委托方協查案件的歸檔資料應包括委托協查函、協查回函(樣式附后)及受托方寄送的相關材料等。 第十四條 受托方收到委托協查函后,按照協查請求和本辦法規定開展協查工作。受托方應指定專人負責協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需要可以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郵等方式及時溝通情況。 第十五條 受托方按照委托協查相關要求及時發送協查回函。一般情況下,回函時間自收到委托協查函之日起不超過10個工作日。對案情特別重大和緊急的委托協查,回函時間自收到委托協查函之日起不超過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函的,應及時向委托方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受托方在協查中發現被調查對象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立案查處。 第十七條 委托方、受托方如以傳真、電郵等形式發送相關函件,應在發送后的1個工作日內將委托協查函原件或協查回函原件及相關材料寄送對方。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