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140 CCS C06 SF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行業標準 SF/T 0095—2021 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 Guidance for determination of cause-and-eff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al injury and disease 2021-11-17 發布 2021-11-17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發 布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總則 5 檢驗時機 6 檢驗方法 7 因果關系類型 8 因果關系分析與判定的基本方法 附錄 A(規范性) 參與程度分級和判定規則 參考文獻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交通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寒堅、范利華、夏文濤、程亦斌、王亞輝、吳軍、楊小萍。 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 本文件提供了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法醫學檢驗和鑒定方面的指導和建議,包括檢驗時機、檢驗方法、因果關系類型以及因果關系分析與判定基本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法醫學鑒定中各種因素所致人身損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損傷與后果之間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其他各種外因(如環境損害等)引起的人身損害后果與既往疾病并存時的因果關系判定,參照本文件執行。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SF/T 0111 法醫臨床檢驗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人身損害 personal injury 侵害他人身體并造成人身或健康傷害的不良后果。 3.2 參與程度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人身損害(3.1)在現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圍或者幅度。 宜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客觀事實出發,研究并確定人身損害和疾病是否客觀存在;明確損傷與疾病發生、發展和轉歸的過程,探索其時間間隔的延續性和病理變化的規律性。 當人身損害與既往傷、病共存時,宜運用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技術和方法,全面審查病歷資料并進行必要的法醫學檢驗,全面分析并綜合評定人身損害在現存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傷病關系判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依據的,宜在損傷后早期進行檢驗和評定。來源:兩拐微信公眾平臺 傷病關系判定以損傷后果為依據的,宜在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檢驗。 6.1 了解案情 包括了解案發經過、受傷過程和現場情況等。盡可能詳細了解損傷和疾病等信息。 6.2 審閱資料 宜全面收集反映損害后臨床診治過程的病歷資料(包括醫學影像診斷資料和實驗室檢驗資料),全面了解損害后出現的臨床表現和治療轉歸信息。 6.3 收集既往病歷 宜了解并收集傷者既往病歷資料,如:有無高血壓病、冠心病、糖尿病和骨關節病等。 6.4 一般檢查 針對個案情況,宜按照SF/T 0111的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對于損害與疾病部位相關的組織、器官和系統宜重點進行全面和細致的檢查。 6.5 輔助檢查 針對損害后病歷資料反映的損傷與病癥,宜有針對性地選擇進行實驗室檢驗和輔助性檢查。 6.6 診斷 根據案情、病歷資料、輔助檢查和法醫檢驗結果,必要時宜咨詢臨床醫學專家,對原發性損傷、繼發性改變和后遺癥作出診斷。 人身損害與疾病的因果關系類型按照損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六種類型。具體如下: a) 完全作用(完全原因):外界各種損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體健康的組織和器官,致組織和器官解剖學結構的連續性、完整性破壞,和/或出現功能障礙,現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損害因素造成; b) 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外界各種損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體基本健康的組織和器官,致組織和器官解剖學結構的連續性、完整性破壞,和/或出現功能障礙,現存的后果/疾病主要由損害因素造成; c) 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既有損害,又有疾病。損害與疾病因素兩者獨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兩者互為條件,相互影響,損害與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現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當; d) 次要作用(次要原因):既有損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損害在后,為次要原因。即損害在原有器質性病變的基礎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 e) 輕微作用(輕微原因):既有損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損害在后,為輕微原因。即損害在原有器質性病變的基礎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顯現; f) 沒有作用(沒有因果關系):外界各種損害因素作用于人體患病組織和器官,沒有造成組織和器官解剖學結構連續性、完整性破壞及功能障礙,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與損害因素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8.1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中的因果關系包括: a) 若損傷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宜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相關條款評定損傷程度; b) 若損傷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同等因果關系,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則參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傷病關系處理原則,降低等級評定損傷程度; c) 若損傷與損害后果之間為次要作用或輕微作用,則只說明因果關系,不評定損傷程度; d) 若損傷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為沒有因果關系,則不評定損傷程度; e) 在損傷程度鑒定中的傷病關系判定,不宜評定參與程度。 8.2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中的因果關系包括: a) 若損傷與殘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或輕微作用),宜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相關條款評定殘疾程度,并說明因果關系類型,必要時宜根據附錄 A 判定損害參與程度; b) 若損傷與殘疾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只說明因果關系,不評定致殘等級。 8.3 其他人身損害鑒定中的因果關系 在醫療損害鑒定中,首先判定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若判定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宜說明因果關系類型,必要時根據附錄A判定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參與程度。 附 錄 A A.1 參與程度分級 按照人身損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ㄒ蚬P系類型),依次將人身損害參與程度分為以下六個等級: a) 完全因果關系:96%~100%(建議 100%); b) 主要因果關系:56%~95%(建議 75%); c) 同等因果關系:45%~55%(建議 50%); d) 次要因果關系:16%~44%(建議 30%); e) 輕微因果關系:5%~15%(建議 10%); f) 沒有因果關系:0%~4%(建議 0%)。 A.2 參與程度判定規則 首先宜根據第7章判定人身損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因果關系類型,然后再根據參與程度分級進行判定,具體如下: a) 人身損害與疾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單獨由損害引起的疾病或者后果,損害參與程度為 96%~100%,建議為 100%; b) 人身損害與疾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人身損害是主要原因,疾病是潛在的次要或者輕微因素,損害參與程度為 56%~95%,建議為 75%; c)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損害與疾病兩者獨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為兩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損害與疾病之間存在同等作用因果關系,損害參與程度為 45%~55%,建議為 50%; d)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損害與疾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損害為次要原因,損害參與程度為 16%~44%,建議為 30%; e)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損害與疾病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損害為輕微原因,損害參與程度為 5% ~15%,建議為 10%; f) 既有人身損害,又有疾病,若現存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損傷與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外傷參與程度為 0%~4%,建議為 0%。 [1]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2]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3] 范利華,吳軍,牛偉新.損傷與疾病[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4 [4] 伍新堯,高級法醫學[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2 [5] 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ICF).WHO.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