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3〕144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以及《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申報受理、費款征收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管理、政府補貼資金保障等工作。公安、民政、農業農村、審計、殘聯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當按規定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具體繳費檔次標準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最低繳費檔次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同期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或社會資助不替代個人繳費,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仍應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同時政府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對于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適當增加補貼金額。 第六條 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返貧致貧人口、重度殘疾人,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繳費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個人賬戶利息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等,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及計息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人員,可以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年滿60周歲(不包括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年齡后按規定延長繳費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 2021年12月1日前已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女性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年齡按各地原規定執行; (三)未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 2012年1月1日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本市戶籍居民,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從參保人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開始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按月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400元,市、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于繳費年限(不含補繳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可以增發1%。鼓勵各地設置與個人繳費水平掛鉤的獎勵性基礎養老金。對65周歲及以上的參保城鄉老年居民增發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與省有關規定、居民收入、物價變動、地方財力等因素相關聯的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省、市、縣(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照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戶籍遷移時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以及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并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參保人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離境時或離境后本人書面申請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情形,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在被判處刑罰收監執行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再予辦理,從次月起發放。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處刑罰收監執行的,停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服刑期滿次月起恢復發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按當年標準執行。 參保人員社區矯正期間可以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可以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已經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和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加強經辦能力建設,提升精準服務水平。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屬地納入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核查,并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 我市原實施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不再執行,已享受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其原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標準不變。 第十九條 2022年3月1日后依法批準的征地項目中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在本市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參照本辦法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及其增發部分、一次性喪葬補助金等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市區實施細則。各縣級市結合當地實際,平穩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1〕15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府辦〔2015〕55號)和《市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決定》(蘇府規字〔2021〕11號)同時廢止。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