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職工遺屬等三類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規〔2021〕16號 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切實貫徹《社會保險法》,根據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相關規定,現就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以下簡稱職工遺屬)、精減退職回鄉老職工死亡后其配偶(以下簡稱精減老職工配偶)和被征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戶籍的職工遺屬、精減老職工配偶,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已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職工遺屬、精減老職工配偶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低于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給予補足,補差金額由生活困難補助費資金渠道列支。 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人員,符合享受本市職工遺屬或精減老職工配偶生活困難補助條件,且領取的養老金低于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可在按規定辦理生活困難補助申領手續后給予補足,補差金額由生活困難補助費資金渠道列支。 四、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應每年定期對職工遺屬、精減老職工配偶的收入等信息進行核查,并按規定核定其生活困難補助費金額;對未按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材料的,市社保中心暫停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待其提供相關信息材料后按規定核定其生活困難補助費金額,并從停發之月起補發并續發。 五、已按本市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的被征地人員未就業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六、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1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