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 甬人社發〔2022〕27號 各區(縣、市)人力社保局、財政局、稅務局,各有關開發區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范失業保險參保繳費,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我市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條件從按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調整為按規定辦理靈活就業登記、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對象、補貼標準和享受期限不變。 二、已經記錄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此后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失業保險年限累計計算。失業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難以按規定續繳失業保險費的,可在2023年3月底前申請一次性退還靈活就業期間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退還后相應核減失業保險繳費年限。 各地要加強就業困難人員、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的就業幫扶,強化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暢通失業求助渠道,健全分類服務機制,根據就業需求和就業能力,及時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就業服務,促進就業困難群體盡快實現就業。 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 2022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