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替代GB/T16180一200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在2014年已經修改標準為GB/T16180一2014《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參考與協調的國家文件、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2004年11月5日)(103)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131)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14 ) 看完知道自己大概幾級后,平臺超級方便就可自助計算工傷賠償,節約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一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7))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707μmol/L(8mg/dL)。 二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三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30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術; 30)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叁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癥;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四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癥,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2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五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1)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10cm2,但<20cm2; 33)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并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0)食管胸膜瘺;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3)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雙側卵巢切除; 54)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并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50ml>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六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瘺; 38)舌缺損>1/3,但<2/3;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1 41)一側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3)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4)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6)大血管重建術;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2)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尿道狹窄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需定期行擴張術;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9)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1)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2)陰莖部分缺損; 63)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4)子宮切除; 65)雙側輸卵管切除; 66)塵肺壹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9)白血病完全緩解; 70)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72)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3)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4)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動病; 76)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七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8)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后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9)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4)下肢傷后短縮>2cm,但<4cm者;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跟矯正視力≥0.4; 3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1)單眼外傷性青光跟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2)雙耳聽力損失≥56dB; 33)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5)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6)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肺葉切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39)氣管部分切除術; 40)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腸切除1/2; 44)結腸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雙側乳房部分缺損; 50)一側腎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輕度排尿障礙; 53)陰道狹窄; 54)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56)輕度低氧血癥; 57)心功能不全一級; 58)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59)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mm3)] 61)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蝕病。 八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后;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術后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8)舌缺損<舌的1/3;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術術后遺留性功能障礙者; 64)一側腎上腙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九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兩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0)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lcm2的瘢痕;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后;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后;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后。 十級標準 返回目錄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并伴神經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癥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后; 39)乳腺修補術后;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鑒定程序 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勞動鑒定程序如下: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說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鑒定委員會; 3、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評殘標準 返回目錄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2014)是鑒定傷殘等級的國家標準。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與此同時,該標準又根據工傷及職業病可累及每個系統和器官,評殘標準應覆蓋各主要臨床學科的情況,將人體器官系統相近或有聯系的臨床科學編組,劃分為五個部分,即: 一: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燒傷科部分; 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婦科)部分; 五:職業病內科部分。 "標準"對殘情的分級,是以器官缺損、功能障礙、對醫療依賴和護理依賴的程度,并適當考慮一些特殊殘情造成的心理障礙或生活質量的損失進行確定的。 器官缺損是工傷的直接后果,是評殘標準分級的重要依據,諸如肢體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顱骨缺損,即使無功能障礙,亦屬致殘。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損。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有關,是評殘標準分級不可缺少的依據。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期滿后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至于每種殘情怎樣才算醫療終結,則需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醫療依賴是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藥物或其他醫療手段治療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不能忽視的問題。如外傷后癲癇不能脫離抗癇劑,外傷后糖尿病不能脫離胰島素治療等。 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這是評殘標準分級必須有的內容。該"標準"的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動。 (2)護理依賴的程度分為三級: (3)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4)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5)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心理障礙是指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這是評殘標準發級不能遺漏的問題。如面部損傷疤痕毀容、外傷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評定殘情時,應適應考慮這些后果。 傷殘等級為確定傷殘待遇和安置工傷職工的主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