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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賠償標準網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適用2023

    來源:工傷賠償標準網 作者:admin 人氣: 發布時間:2023-05-27
    摘要:《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 GB/T16180-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 2014--09--03發布2015-01--01實施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目次 前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完整全文版(敬請收藏)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整理了最新《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完整全文版,網上多為閹割版的《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沒有附錄或只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是個大雜燴,全身各個部位混雜在一起不容易找到你的傷情與之對應的級別。而附錄正好把全身各個部位分開,很容易找到你部位對應的級別。且全國各地專家評殘大多數也是按幾個科門來的如骨科門、眼耳鼻喉門、精神科門等。他們基本按附錄來評定,如深圳勞動能力鑒定,評定依據,都寫的按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附錄幾,的哪個表,評定為幾級。大家可對照你的受傷部位通過附錄找到相應的科門,來判斷自己大概幾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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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16180-2014代替GB/T16180-2006

    2014--09--03發布2015-01--01實施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目  次

    前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一級

    5.2二級

    5.3三級

    5.4四級

    5.5五級

    5.6六級

    5.7七級

    5.8八級

    5.9九級

    5.10十級

    附錄A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附錄C(規范性附錄)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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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返回目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與GB/T16180—2006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將總則中的分級原則寫入相應等級標準頭條;

    ———對總則中4.1.4護理依賴的分級進一步予以明確;

    ———刪除總則4.1.5心理障礙的描述;

    ———將附錄中有明確定義的內容直接寫進標準條款;

    ———在具體條款中取消年齡和是否生育的表述;

    ———附錄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

    ———附錄A中增加視力減弱補償率的使用說明;

    ———對附錄中外傷性椎間盤突出癥的診斷要求做了調整;

    ———完善了對癲癇和智能障礙的綜合評判要求;

    ———歸并胸、腹腔臟器損傷部分條款;

    ———增加系統治療的界定;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的界定;

    ———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

    ———增加了關節功能障礙的量化判定基準;

    ———增加"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條款;

    ———增加"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術或外固定支架術后"條款;

    ———增加"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條款;

    ———完善、調整或刪除了部分不規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條款;

    ———取消了部分條款后綴中易造成歧義的"無功能障礙"表述;

    ———傷殘條目由572條調整為530條。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道蒞、張巖、楊慶銘、廖鎮江、曹貴松、眭述平、葉紋、周澤深、陶明毅、王國民、程瑜、周安壽、左峰、林景榮、姚樹源、王沛、孔翔飛、徐新榮、楊小鋒、姜節凱、方曉松、劉聲明、章艾武、李懷俠、姚凰。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6180—2014、GB/T16180—2006。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1、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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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返回目錄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4854(所有部分)聲學校準測聽設備的的基準零級

    GB/T734l(所有部分)聽力計

    GB/T7582—2004聲學聽閾與年齡關系的統計分布

    GB/T7583聲學純音氣導昕閾測定保護聽力用

    GB11533標準對數視力表

    GBZ4職業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5職業性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的診斷

    GBZ7職業性手臂振動病診斷標準

    GBZ9職業性急性電光性眼炎(紫外線角膜結膜炎)診斷

    GBZ12職業性鉻鼻病診斷標準

    GBZ23職業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診斷標準

    GBZ24職業性減壓病診斷標準

    GBZ35職業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5職業性三硝基甲苯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49職業性噪聲聾診斷標準

    GBZ54職業性化學性眼灼傷診斷標準

    GBZ57職業性哮喘病診斷標準

    GBZ60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61職業性牙酸蝕病診斷標

    GBZ70塵肺病診斷標準

    GBZ8l職業性磷中毒診斷標準

    GBZ82職業性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診斷標準

    GBZ83職業性慢性砷中毒診斷標準

    GBZ94職業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95放射性白內障診斷標準

    GBZ96內照射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97放射性腫瘤診斷標準

    GBZ101放射性甲狀腺診斷標準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診斷標準

    GBZ106放射性皮膚疾病診斷標準

    GBZ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診斷標準

    GBZ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診斷標準

    GBZ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診斷標準

    GBZ/T238職業性爆震聾的診斷


    3、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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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勞動能力鑒定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3.2醫療依賴

    工傷致殘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后仍不能脫離治療。

    3.3生活自理障礙

    工傷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


    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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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判斷依據

    4.1.1綜合判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附錄A為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B為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4.1.2器官損傷

    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4.1.3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

    4.1.4醫療依賴

    醫療依賴判定分級:

    a)特殊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必須終身接受特殊藥物、特殊醫療設備或裝

    置進行治療;

    b)一般醫療依賴是指工傷致殘后仍需接受長期或終身藥物治療。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對原有傷殘及合并癥的處理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

    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4.4門類劃分

    按照臨床醫學分科和各學科問相互關聯的原則,對殘情的判定劃分為五個門類。

    a)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b)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e)職業病內科門。

    4.5條目劃分

    按照4.4中的五個門類,以附錄C中表C.1~C.5及一至十級分級系列,根據傷殘的類別和殘情的程度劃分傷殘條目,共列出殘情530條。

    4.6等級劃分

    根據條目劃分原則以及工傷致殘程度,綜合考慮各門類問的平衡,將殘情級別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第十級。對未列出的個別傷殘情況,參照本標準中相應定級原則進行等級評定。


    5、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5.1一級                                       返回目錄

    5.1.1定級原則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1.2一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4)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6)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7)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9)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0)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1)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

    12)小腸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7))塵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20)職業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1)職業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3)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10ml>707μmol/L(8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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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二級                                       返回目錄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5.3三級                                       返回目錄

    5.3.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3.2三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3.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

    13)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4)雙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5)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7)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19)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0)一側眼球摘除或眼內容物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1)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2)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23)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4)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30cm2;

    25)舌缺損>全舌的2/3;

    26)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7)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28)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29)一側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術;

    30)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2)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3)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5)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6)膀胱全切除;

    37)塵肺叁期;

    38)塵肺貳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9)塵肺貳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粒細胞缺乏癥;

    42)再生障礙性貧血;

    43)職業性慢性白血病;

    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5)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6)砷性皮膚癌;

    47)放射性皮膚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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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四級                                      返回目錄

    5,4.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5.4.2四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4.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癥,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肘上缺失;

    13)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膝以上缺失;

    15)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損傷>20cm2;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20cm2;

    23)雙側顳下頜關節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mL;

    49)雙側腎上腺缺損;

    50)塵肺貳期;

    51)塵肺壹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2)塵肺壹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3)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4)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5)放射性損傷致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5.5五級                                      返回目錄

    5.5.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5.2五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5.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1)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

    12)一側前臂缺失;

    13)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4)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喪失;

    17)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8)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19)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0)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遺留重度功能障礙;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2;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8)雙耳聽力損失≥81dB;

    29)喉或氣管損傷導致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0)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1)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2)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10cm2,但<20cm2;

    33)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的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4)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5)雙肺葉切除術;

    36)肺葉切除術并大血管重建術;

    37)隆凸切除成形術;

    38)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39)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0)食管胸膜瘺;

    41)胃切除3/4;

    42)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3)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4)肝切除1/2;

    45)胰切除2/3;

    46)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7)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8)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49)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0)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1)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2)陰莖全缺損;

    53)雙側卵巢切除;

    54)陰道閉鎖;

    55)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56)肺功能中度損傷;

    57)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58)病態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59)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1010/L)并有出血傾向;

    60)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3×109/L(<3000/mm3)或粒細胞含量<1.5×109/L(1500/mm3);

    61)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50ml>177μmol/L(>2mg/dL);

    63)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64)慢性重度磷中毒;

    65)重度手臂振動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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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六級                                      返回目錄

    5.6.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6.2六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能損傷;

    3)精神病性癥狀,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積≥40%;

    15)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20)一側踝以下缺失;或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4)一足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側眼球摘除;或一側眼球明顯萎縮,無光感;

    28)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4;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3;

    30)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2;

    31)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2)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33)雙耳聽力損失≥71dB;

    34)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并足站立;

    35)單側或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36)一側上頜骨缺損1/4,伴口腔、顏面軟組織損傷>10cm2;

    37)面部軟組織缺損>20cm2,伴發涎瘺;

    38)舌缺損>1/3,但<2/3;

    39)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40)雙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咬合關系改變,經手術治療者;1

    41)一側完全性面癱;

    42)肺葉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術;

    43)肺葉切除并支氣管成形術后;

    44)支氣管(或氣管)胸膜瘺;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46)大血管重建術;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門外傷后排便輕度障礙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膽道損傷致肝功能輕度損傷;

    52)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狀腺功能中度損害;

    55)甲狀旁腺功能中度損害;

    56)腎損傷性高血壓;

    57)尿道狹窄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需定期行擴張術;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輕度排尿障礙;

    59)兩側睪丸創傷后萎縮,血睪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損傷致生殖功能輕度損傷;

    61)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2)陰莖部分缺損;

    63)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64)子宮切除;

    65)雙側輸卵管切除;

    66)塵肺壹期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伴肺功能輕度損傷及(或)輕度低氧血癥;

    68)其他職業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輕度損傷;

    69)白血病完全緩解;

    70)中毒性腎病,持續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腎病,腎小管濃縮功能減退;

    72)放射性損傷致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73)放射性損傷致甲狀腺功能低下;

    74)減壓性骨壞死Ⅲ期;

    75)中度手臂振動病;

    76)氟及無機化合物中毒性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級                                        返回目錄

    5.7.1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7.2七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7.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能,經系統治療1年后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骨盆環不穩定,骶髂關節分離;

    15)骨盆骨折嚴重移位,癥狀明顯者;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問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

    18)肩、肘關節之一損傷后遺留關節重度功能障礙;

    19)一腕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關節之一人工關節術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中重度功能障礙;

    24)下肢傷后短縮>2cm,但<4cm者;

    25)膝關節韌帶損傷術后關節不穩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各種客觀檢查正常;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跟矯正視力≥0.4;

    30)雙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64%(或半徑≤40°);

    31)單眼外傷性青光跟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32)雙耳聽力損失≥56dB;

    33)咽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34)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個及以上;

    35)單側顴骨并顴弓骨折,伴有開口困難Ⅱ度以上及顏面部畸形經手術復位者

    36)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肺葉切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部分胸廓成形術;

    39)氣管部分切除術;

    40)食管重建術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后咽下運動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腸切除1/2;

    44)結腸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膽道損傷,膽腸吻合術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雙側乳房部分缺損;

    50)一側腎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輕度排尿障礙;

    53)陰道狹窄;

    54)塵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纖維化(<兩葉),肺功能正常;

    56)輕度低氧血癥;

    57)心功能不全一級;

    58)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59)白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細胞減少癥,[含量持續<2×109/L(2000/mm3)]

    61)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62)腎功能不全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蝕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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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八級                                       返回目錄

    5.8.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8.2八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后;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9)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0)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1)全身瘢痕面積≥20%;

    12)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3)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穩定性骨折;

    14)3個及以上節段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問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離斷;

    18)一拇指指間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3)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4)四肢大關節之一關節內骨折導致創傷性關節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25)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6)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9)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30)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31)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2)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3)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術后眼壓控制正常者;

    34)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氣管損傷導致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6)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困難;

    3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8)舌缺損<舌的1/3;

    39)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40)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41)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2)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3)肺段切除術;

    44)支氣管成形術;

    45)雙側≥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7)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8)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9)肺功能輕度損傷;

    50)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腸部分切除;

    53)結腸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9)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脊髓神經周圍神經損傷,或盆腔、會陰術術后遺留性功能障礙者;

    64)一側腎上腙缺損;

    65)單側輸卵管切除;

    66)單側卵巢切除;

    67)女性單側乳房切除或嚴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病;

    74)二度牙酸蝕。


    5.9九級                                      返回目錄

    5.9.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9.2九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9.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九級。

    1)癲癇輕度;

    2)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輕度感覺障礙;

    3)腦挫裂傷無功能障礙;

    4)開顱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5)顱內異物無功能障礙;

    6)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

    7)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兩項或輕度毀容者;

    8)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10)面部有≥8cm2或三處以上≥lcm2的瘢痕;

    11)兩個以上橫突骨折;

    12)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高度減少小于1/2者;

    13)椎間盤髓核切除術后;

    14)1~2節脊柱內固定術;

    15)一拇指末節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節缺失;

    17)一拇指指間關節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趾外,余3~4指末節缺失;

    19)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響足弓者;

    22)外傷后膝關節半月板切除、髕骨切除、膝關節交叉韌帶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23)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后;

    24)髕骨、跟骨、距骨、下頜骨、或骨盆骨折內固定術后;

    25)第V對腦神經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內陷、兩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錯位變形影響外觀者;

    2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28)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5;

    29)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者;

    30)雙耳聽力損失≥31dB或一耳損失≥71dB;

    31)喉源性損傷導致發聲及言語不暢;

    32)鉻鼻病有醫療依賴;

    33)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個及以上;

    34)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無功能障礙者;

    35)一側下頜骨髁狀突頸部骨折;

    36)一側顴骨并顴弓骨折;

    37)肺內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38)限局性膿胸行胸膜剝脫術;

    39)膽囊切除;

    40)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術后;

    42)胸、腹腔臟器探查術或修補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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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十級                                     返回目錄

    5.10.1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5.10.2十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并伴神經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11)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3)四肢大關節肌腱及韌帶撕裂傷術后遺留輕度功能障礙;

    14)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6)雙眼矯正視力≤0.8;

    17)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8)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19)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后矯正者;

    20)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后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I度~Ⅱ度(或輕度、中度),矯正視力正常者;

    22)晶狀體部分脫位;

    23)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5)外傷性瞳孔放大;

    26)角鞏膜穿通傷治愈者;

    27)雙耳聽力損失≥26dB,或一耳≥56dB;

    28)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鉻鼻病(無癥狀者);

    30)嗅覺喪失;

    31)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2)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3)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4)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5)鼻中隔穿孔;

    36)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7)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后,胸膜粘連增厚;

    38)腹腔臟器挫裂傷保守治療后;

    39)乳腺修補術后;

    40)放射性損傷導致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1)慢性輕度磷中毒;

    42)氟及其他無機化合物中毒慢性輕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減壓性骨壞死I期;

    45)一度牙酸蝕病;

    46)職業性皮膚病久治不愈。


    附 錄 A                                     返回目錄

    (規范性附錄)

    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A.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A.1.1 智能損傷

    智能損傷的

    A.1.1.1 癥狀

    a)記憶減退,最明顯的是學習新事物的能力受損;

    b)以思維和信息處理過程減退為特征的智能損害,如抽象概括能力減退,難以解釋成語、諺語,掌握詞匯量減少,不能理解抽象意義的詞匯,難以概括同類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斷力減退;

    c)情感障礙,如抑郁、淡漠,或敵意增加等;

    d)意志減退,如懶散、主動性降低;

    e)其他高級皮層功能受損,如失語、失認、失用,或人格改變等;

    f)無意識障礙。

    符合癥狀標準至少已6個月方可診斷。

    A.1.1.2 智能損傷的級別

    a)極重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記憶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20~34;

    2)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35~49;

    2)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輕度智能損傷

    1)記憶損傷,MQ 50~69;

    2)IQ 50~69;

    3)生活勉強能自理,能做一般簡單的非技術性工作。

    e) 邊緣智能

    1)記憶損傷,MQ 70~79;

    2)IQ 70~79;

    3)生活基本自理,能做一般簡單的非技術性工作。


    A.1.2 精神障礙

    A.1.2.1 精神病性癥狀

    有下列表現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復出現的幻覺;

    c)病理性思維聯想障礙;

    d)緊張綜合征,包括緊張性興奮與緊張性木僵;

    e)情感障礙顯著,且妨礙社會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職業和角色功能)。

    A.1.2.2 與工傷、職業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

    a)精神障礙的發病基礎需有工傷、職業病的存在;

    b)精神障礙的起病時間需與工傷、職業病的發生相一致;

    c)精神障礙應隨著工傷、職業病的改善和緩解而恢復正常;

    d)無證據提示精神障礙的發病有其他原因(如強陽性家族病史)。


    A.1.3 人格改變

    個體原來特有的人格模式發生了改變,人格改變需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續6個月方可診斷:

    a)語速和語流明顯改變,如以贅述或粘滯為特征;

    b)目的性活動能力降低,尤以耗時較久才能得到滿足的活動更明顯;

    c)認知障礙,如偏執觀念,過于沉湎于某一主題(如宗教),或單純以對或錯來對他人進行僵化的分類;

    d)情感障礙,如情緒不穩、欣快、膚淺、情感流露不協調、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沖動(不顧后果和社會規范要求)。


    A.1.4 癲癇的診斷

    癲癇診斷的分級包括:

    a)輕度:經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癇發作者。

    b)中度: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一年后,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復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癥或精神癥狀(相當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一年后,全身性強直—陣攣發作、單純或復雜部分發作,伴自動癥或精神癥狀(相當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發作和其他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1.5 面神經損傷的評定

    面神經損傷分中樞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損傷。本標準所涉及到的面神經損傷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變。

    一側完全性面神經損傷系指面神經的五個分支支配的全部顏面肌肉癱瘓,表現為:

    a)額紋消失,不能皺眉;

    b)眼瞼不能充分閉合,鼻唇溝變淺;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齒、鼓腮、吹口哨,飲食時湯水流溢。

    不完全性面神經損傷系指面神經顴枝損傷或下頜枝損傷或顳枝和頰枝損傷者。


    A.1.6 運動障礙

    A.1.6.1 肢體癱

    肢體癱瘓程度以肌力作為分級標準,具體級別包括:

    a)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b)1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c)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d)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e)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f)5級:正常肌力。

    A.1.6.2 非肢體癱瘓的運動障礙

    包括肌張力增高、深感覺障礙和(或)小腦性共濟失調、不自主運動或震顫等。根據其對生活自理的影響程度劃分為輕、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進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護理。

    b)中度:上述動作困難,但在他人幫助下可以完成。

    c)輕度:完成上述運動雖有一些困難,但基本可以自理。


    A.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A.2.1 顏面毀容

    A.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項中任意四項者:

    a)眉毛缺失;

    b)雙瞼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頸頦粘連。

    A.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項中三項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瞼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頸部瘢痕畸形。

    A.2.1.3 輕度

    含中度畸形六項中二項者。

    A.2.2 瘢痕診斷界定

    指創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瘢痕或疤痕。

    A.2.3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A.2.3.1 輕度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

    A.2.3.2 重度

    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

    A.2.4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A.2.5 關節功能障礙

    A.2.5.1 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非功能位關節僵直、固定或關節周圍其他原因導致關節連枷狀或嚴重不穩,以致無法完成其功能活動。

    A.2.5.2 關節功能重度障礙

    關節僵直于功能位,或殘留關節活動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較難完成原有勞動并對日常生活有

    明顯影響。

    A.2.5.3 關節功能中度障礙

    殘留關節活動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勞動,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響。

    A.2.5.4 關節功能輕度障礙

    殘留關節活動范圍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對日常生活無明顯影響。

    A.2.6 四肢長管狀骨

    指肱骨、尺骨、橈骨、股骨、脛骨和腓骨。

    A.2.7 脊椎骨折的類型

    在評估脊椎損傷嚴重程度時,應根據暴力損傷機制、臨床癥狀與體征,尤其是神經功能損傷情況以及影像等資料進行客觀評估,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可判斷為脊椎不穩定性骨折:

    a)脊椎有明顯骨折移位,椎體前緣高度壓縮大于50%,后凸或側向成角大于300;

    b)后緣骨折,且有骨塊突入椎管內,椎管殘留管腔小于40%;

    c)脊椎弓根、關節突、椎板骨折等影像學表現。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可判斷為脊椎穩定性骨折。

    A.2.8 放射性皮膚損傷

    A.2.8.1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Ⅳ度

    初期反應為紅斑、麻木、瘙癢、水腫、刺痛,經過數小時至10天假愈期后出現第二次紅斑、水皰、壞死、潰瘍,所受劑量可能≥20Gy。

    A.2.8.2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

    臨床表現為角化過度、皸裂或皮膚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

    A.2.8.3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Ⅲ度

    臨床表現為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與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及功能障礙(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A.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A.3.1 視力的評定

    A.3.1.1 視力檢查

    按照GB 11533的規定檢查視力。視力記錄可采用5分記錄(對數視力表)或小數記錄兩種方式(詳見表A.1)。

    視力記錄折算表

    視力分級表

    A.3.2 周邊視野

    A.3.2.1 視野檢查的要求

    a)視標顏色:白色;

    b)視標大。3mm;

    c)檢查距離:330mm;

    d)視野背景亮度:31.5asb。

    A.3.2.2 視野縮小的計算

    視野有效值計算方法為:

    視野有效值計算方法

    A.3.3 偽盲鑒定方法

    A.3.3.1 單眼全盲檢查法

    a)視野檢查法:在不遮蓋眼的情況下,檢查健眼的視野,鼻側視野>60°者,可疑為偽盲。

    b)加鏡檢查法:將準備好的試鏡架上(好眼之前)放一個屈光度為+6.00D的球鏡片,在所謂盲眼前放上一個屈光度為+0.25D的球鏡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處的遠距離視力表時,即為偽盲;驀诨颊邇裳圩⒁曆矍耙稽c,將一個三棱鏡度為6的三棱鏡放于所謂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內,注意該眼球必向內或向外轉動,以避免發生復視。

    A.3.3.2 單眼視力減退檢查法

    a)加鏡檢查法:先記錄兩眼單獨視力,然后將平面鏡或不影響視力的低度球鏡片放于所謂患眼之前,并將一個屈光度為+12.00D的凸球鏡片同時放于好眼之前,再檢查兩眼同時看的視力,如果所得的視力較所謂患眼的單獨視力更好時,則可證明患眼為偽裝視力減退。

    b)視覺誘發電位(VEP)檢查法(略)。

    A.3.4 視力減弱補償率

    視力減弱補償率是眼科致殘評級依據之一。從表A.3中提示,如左眼檢查視力0.15,右眼檢查視力0.3,對照視力減弱補償率,行是9,列是7,交匯點是38,即視力減弱補償率為38,對應致殘等級是七級。余可類推。

    視力減弱補償率表

    視力減弱補償率表2

    視力減弱補償率與工傷等級對應表

    A.3.5 無晶體眼的視覺損傷程度評價

    因工傷或職業病導致眼晶體摘除,除了導致視力障礙外,還分別影響到患者視野及立體視覺功能,因此,對無晶體眼中心視力(矯正后)的有效值的計算要低于正常晶體眼。計算辦法可根據無晶體眼的只數和無晶體眼分別進行視力最佳矯正(包括戴眼鏡或接觸鏡和植入人工晶體)后,與正常晶體眼,依視力遞減受損程度百分比進行比較來確定無晶體眼視覺障礙的程度,見表A.5。

    無晶體眼的視覺損傷程度表


    A.3.6 聽力損傷計算法

    A.3.6.1 聽閾值計算  

    30歲以上受檢者在計算其聽閾值時,應從實測值中扣除其年齡修正值,見表A.6。后者取GB/T7582-2004附錄B中數值。

    聽力損傷計算法表1

    聽力損傷計算法表2

    A.3.6.2 單耳聽力損失計算法

    取該耳語頻500Hz、1000Hz及2000Hz純音氣導聽閾值相加取其均值,若聽閾超過100dB,仍按100dB計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數,則小數點后之尾數采用四舍五入法進為整數。

    A.3.6.3 雙耳聽力損失計算法

    聽力較好一耳的語頻純音氣導聽閾均值(PTA)乘以4加聽力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聽力較差耳的致聾原因與工傷或職業無關,則不予計入,直接以較好一耳的語頻聽閾均值為準。在標定聽閾均值時,小數點后之尾數采取四舍五入法進為整數。

    A.3.7 張口度判定及測量方法

    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量。

    a)正常張口度  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于4.5cm左右)。

    b)張口困難I度  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當于3cm左右)。

    c)張口困難Ⅱ度  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當于1.7cm左右)。

    d)張口困難Ⅲ度  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于食指之橫徑。

    e)完全不能張口。


    A.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A.4.1 肝功能損害

    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膽紅素、腹水、腦病和凝血酶原時間五項指標在肝功能損害中所占積分的多少作為其損害程度的判定(見表A.7)。

    肝功能損害判斷表

    A.4.2 肺、腎、心功能損害

    參見A.5。

    A.4.3 腎損傷性高血壓判定

    腎損傷所致高血壓系指血壓的兩項指標(收縮壓≥21.3kPa,舒張壓≥12.7kPa)只須具備一項即可成立。

    A.4.4 甲狀腺功能低下分級

    A.4.4.1 重度

    a)臨床癥狀嚴重;

    b)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μU/L。

    A.4.4.2 中度

    a)臨床癥狀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A.4.4.3 輕度

    a)臨床癥狀較輕;

    b)T3、T4或FT3、FT4正常,TSH輕度增高但<50μU/L。

    A.4.5 甲狀旁腺功能低下分級

    a)重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mg/dL;

    b)中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6~7mg/dL;

    c)輕度:空腹血鈣質量濃度7~8mg/dL。

    注:以上分級均需結合臨床癥狀分析。

    A.4.6 肛門失禁

    A.4.6.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很弱或喪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腸內壓測定:采用肛門注水法測定時直腸內壓應小于1 961 Pa(20cm H2O)。

    A.4.6.2 輕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門括約肌收縮力較弱;

    c)肛門括約肌收縮反射較弱;

    d)直腸內壓測定:采用肛門注水法測定時直腸內壓應為1 961 Pa~2 942 Pa(20~30cm H2O)。

    A.4.7 排尿障礙

    a)重度:系出現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殘余尿體積≥50mL者。

    b)輕度:系出現真性輕度尿失禁或殘余尿體積<50mL者。

    A.4.8 生殖功能損害

    a)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b)輕度:精液中精子數<500萬/mL或異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運動能力很弱的精子>30%。

    A.4.9 血睪酮正常值

    血睪酮正常值為14.4nmol/L~41.5nmoL/L(<60ng/dL)。

    A.4.10 左側肺葉計算

    本標準按三葉劃分,即頂區、舌葉和下葉。

    A.4.11 大血管界定

    本標準所稱大血管是指主動脈、上腔靜脈、下腔靜脈、肺動脈和肺靜脈。

    A.4.12 呼吸困難

    參見A.5.1。


    A.5 職業病內科門

    A.5.1 呼吸困難及呼吸功能損害

    A.5.1.1 呼吸困難分級

    I級:與同齡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無氣短,但登山或上樓時呈現氣短。

    Ⅱ級:平路步行1000m無氣短,但不能與同齡健康者保持同樣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現氣短,登山或上樓時氣短明顯。

    Ⅲ級:平路步行100m即有氣短。

    Ⅳ級:稍活動(如穿衣、談話)即氣短。

    A.5.1.2 肺功能損傷分級

    肺功能損傷分級見表A.8。

    肺功能損傷分級表1

    肺功能損傷分級表2

    A.5.1.3 低氧血癥分級

    a)正常:PO2為13.3kPa~10.6kPa(100mmHg~80mmHg);

    b)輕度:PO2為10.5kPa~8.0kPa(79mmHg~60mmHg);

    c)中度:PO2為7.9kPa~5.3kPa(59mmHg~40mmHg);

    d)重度:PO2<5.3kPa(<40mmHg)。

    A.5.2 活動性肺結核病診斷  

    A.5.2.1 診斷要點

    塵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應根據胸部X射線片、痰涂片、痰結核桿菌培養和相關臨床表現作出判斷。

    A.5.2.2 涂陽肺結核診斷

    符合以下三項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陽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且胸片顯示有活動性肺結核病變;

    c)直接痰涂片鏡檢抗酸桿菌1次陽性加結核分枝桿菌培養陽性1次。

    A.5.2.3 涂陰肺結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檢查三次均陰性者,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和判斷:

    a)有典型肺結核臨床癥狀和胸部x線表現;

    b)支氣管或肺部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性改變。

    此外,結核菌素(PPD 5 IU)皮膚試驗反應≥15mm或有丘疹水皰;血清抗結核抗體陽性;痰結核分枝桿菌PCR加探針檢測陽性以及肺外組織病理檢查證實結核病變等可作為參考指標。

    A.5.3 心功能不全

    a)一級心功能不全  能勝任一般日常勞動,但稍重體力勞動即有心悸、氣急等癥狀。

    b)二級心功能不全  普通日;顒蛹从行募、氣急等癥狀,休息時消失。

    c)三級心功能不全  任何活動均可引起明顯心悸、氣急等癥狀,甚至臥床休息仍有癥狀。

    A.5.4 中毒性腎病  

    A.5.4.1 特征性表現

    腎小管功能障礙為中毒性腎病的特征性表現。

    A.5.4.2 輕度中毒性腎病

    a)近曲小管損傷:尿β2微球蛋白持續>1000μg/g肌酐,可見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鈉排出增加,臨床癥狀不明顯;

    b)遠曲小管損傷:腎臟濃縮功能降低,尿液稀釋(尿滲透壓持續<350mOsm/kg·H2O),尿液堿化(尿液pH持續>6.2)。

    A.5.4.3 重度中毒性腎病

    除上述表現外,尚可波及腎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續>150mg/24h),甚至腎功能不全。

    A.5.5 腎功能不全

    a)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濃度為450μmol/L~707μmol/L(5mg/dL~8mg/dL),血尿素氮濃度>21.4mmo1/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嚴重尿毒癥臨床癥象。

    b)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49mL/min,血肌酐濃度>177μmol/L(2mg/dL),但<450μmol/L(5mg/dL),無明顯臨床癥狀,可有輕度貧血、夜尿、多尿。

    c)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內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mL/min~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無明顯臨床癥狀。

    A.5.6 中毒性血液病診斷分級

    A.5.6.1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及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病情惡化期

    a)臨床:發病急,貧血呈進行性加劇,常伴嚴重感染,內臟出血;

    b)血象:除血紅蛋白下降較快外,須具備下列三項中之二項:

    1)網織紅細胞<1%,含量<15×109/L;

    2)白細胞明顯減少,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3)血小板<20×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減低,三系造血細胞明顯減少,非造血細胞增多。如增生活躍須有淋巴細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

    A.5.6.2 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a)臨床:發病慢,貧血,感染,出血均較輕。

    b)血象:血紅蛋白下降速度較慢,網織紅細胞、白細胞、中性粒細胞及血小板值常較急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為高。

    c)骨髓象

    1)三系或二系減少,至少一個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紅系中常有晚幼紅(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細胞明顯減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細胞及脂肪細胞增多。

    A.5.6.3 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須具備以下條件:

    a)骨髓至少兩系呈病態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細胞減少,偶可見白細胞增多,可見有核紅細胞或巨大紅細胞或其他病態造血現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態造血的疾病。

    A.5.6.4 貧血

    重度貧血:血紅蛋白含量(Hb)<60g/L,紅細胞含量(RBC)<2.5×1012/L;

    輕度貧血:成年男性Hb<120g/L,RBC<4.5×1012/L及紅細胞比積(HCT)<0.42,成年女性Hb<11g/L,RBC:<4.0×1012/L及HCT<0.37。

    A.5.6.5 粒細胞缺乏癥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含量低于0.5×109/L。

    A.5.6.6 中性粒細胞減少癥

    外周血中性粒細胞含量低于2.0×109/L。

    A.5.6.7 白細胞減少癥

    外周血白細胞含量低于4.0×109/L。

    A.5.6.8 血小板減少癥

    外周血液血小板計數<8×1010/L,稱血小板減少癥;當<4×1010/L以下時,則有出血危險。

    A.5.7 再生障礙性貧血完全緩解

    貧血和出血癥狀消失,血紅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細胞含量4×109/L左右;血小板含量達8×1010/L;3個月內不輸血,隨訪1年以上無復發者。

    A.5.8 急性白血病完全緩解

    a)骨髓象:原粒細胞I型+Ⅱ型(原單+幼稚單核細胞或原淋+幼稚淋巴細胞)≤5%,紅細胞及巨核細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Ⅱ型≤5%,中性中幼粒細胞比例在正常范圍。

    M3型:原粒+早幼!5%。

    M4型:原粒I、Ⅱ型+原紅及幼單細胞≤5%。

    M6型:原粒I、Ⅱ型≤5%,原紅+幼紅以及紅細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紅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細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細胞含量≥1.5×109/L;血小板含量≥10×1010/L;外周血分類無白血病細胞。

    c)臨床無白血病浸潤所致的癥狀和體征,生活正;蚪咏。

    A.5.9 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a)臨床:無貧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細胞浸潤表現。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細胞總數(WBC)<10×109/L,分類無幼稚細胞,血小板含量10×1010/L~40×1010/L。

    c)骨髓象:正常。

    A.5.10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完全緩解

    外周血白細胞含量≤10×109/L,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細胞比例正常(或<30%)臨床癥狀消失,受累淋巴結和肝脾回縮至正常。

    A.5.11 慢性中毒性肝病診斷分級

    A.5.11.1 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出現乏力、食欲減退、惡心、上腹飽脹或肝區疼痛等癥狀,肝臟腫大,質軟或柔韌,有壓痛;常規肝功能試驗或復篩肝功能試驗異常。

    A.5.11.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癥狀較嚴重,肝臟有逐步緩慢性腫大或質地有變硬趨向,伴有明顯壓痛。

    b)乏力及胃腸道癥狀較明顯,血清轉氨酶活性、γ一谷氨酰轉肽酶或γ一球蛋白等反復異;虺掷m升高。

    c)具有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的臨床表現,伴有脾臟腫大。

    A.5.11.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現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較明顯的腎臟損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礎上,出現白蛋白持續降低及凝血機制紊亂。

    A.5.12 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

    A.5.12.1 功能明顯減退

    a)乏力,消瘦,皮膚、黏膜色素沉著,白癜,血壓降低,食欲不振;

    b)24h尿中17-羥類固醇<4mg,17-酮類固醇<10mg;

    c)血漿皮質醇含量  早上8時,<9mg/100mL,下午4時,<3mg/100m1;

    d)尿中皮質醇<5mg/24h。

    A.5.12.2 功能輕度減退

    a)具有A.5.12.1b)、c)兩項;

    b)無典型臨床癥狀。

    A.5.13 免疫功能減低

    A.5.13.1 功能明顯減低

    a)表現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體液免疫(各類免疫球蛋白)及細胞免疫(淋巴細胞亞群測定及周圍血白細胞總數和分類)功能減退。

    A.5.13.2 功能輕度減低

    a)具有A.5.13.1b)項;

    b)無典型臨床癥狀。


    A.6 非職業病內科疾病的評殘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在經治療于停工留薪期滿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總則5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A.7 系統治療的界定

    本標準中所指的"系統治療"是指經住院治療,或每月平均一次到醫院門診治療并堅持服藥或其他?浦委煹。

    A.8 等級相應原則

      在實際應用中,如果仍有某些損傷類型未在本標準中提及者,可按其對勞動、生活能力影響程度列入相應等級。


    附 錄 B                                    返回目錄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B.1 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門

    意識障礙是急性器質性腦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如持續性植物狀態、去皮層狀態、動作不能性緘默等常常長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這類意識障礙,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別人照料,應評為最重級。

    反復發作性的意識障礙,作為癲癇的一組癥狀或癲癇發作的一種形式時,不單獨評定其致殘等級。

    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不屬于工傷或職業病性精神病。

    智能損傷說明

    a)智能損傷的總體嚴重性以記憶或智能損傷程度予以考慮,按"就重原則"其中哪項重,就以哪

    項表示;

    b)記憶商(MQ)、智商(IQ)的測查結果僅供參考,鑒定時需結合病理基礎、日常就診記錄等多

    方綜合評判。

    神經心理學障礙指局灶性皮層功能障礙,內容包括失語、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臨床上以失語為最常見,其他較少單獨出現。

    鑒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條神經支配,可出現完全癱,亦可表現不完全癱,在評定手、足癱致殘程度時,應區分完全性癱與不完全性癱,再根據肌力分級判定基準,對肢體癱瘓致殘程度詳細分級。

    神經系統多部位損傷或合并其他器官的傷殘時,其致殘程度的鑒定依照本標準總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癲癇是一種以反復發作性抽搐或以感覺、行為、意識等發作性障礙為特征的臨床癥候群,屬于慢性病之一。因為它的臨床體征較少,若無明顯顱腦器質性損害則難于定性。為了科學、合理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致殘程度評定時,應根據以下信息資料綜合評判。

    a)工傷和職業病所致癲癇的診斷前提應有嚴重顱腦外傷或中毒性腦病的病史;

    b)一年來系統治療病歷資料;

    c)腦電圖資料;

    d)其他有效資料,如血藥濃度測定。

    各種顱腦損傷出現功能障礙參照有關功能障礙評級。

    為便于分類分級,將運動障礙按損傷部位不同分為腦、脊髓、周圍神經損傷三類。鑒定中首先分清損傷部位,再給予評級。

    考慮到顱骨缺損多可修補后按開顱術定級,且顱骨缺損的大小與功能障礙程度無必然聯系,故不再以顱骨缺損大小作為評級標準。

    腦挫裂傷應具有相應病史、臨床治療經過,經CT及(或)MRI等輔助檢查證實有腦實質損害征象。

    開顱手術包括開顱探查、去骨瓣減壓術、顱骨整復、各種顱內血腫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腫引流、腦室外引流、腦室一腹腔分流等。

    腦脊液漏手術修補成功無功能障礙按開顱手術定級;腦脊液漏伴顱底骨缺損反復修補失敗或無法修補者定為四級。

    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表現為四肢對稱性感覺減退或消失,肌力減退,肌肉萎縮,四肢腱反射(特別是跟腱反射)減退或消失。神經肌電圖顯示神經源性損害。如僅表現以感覺障礙為主的周圍神經病,有深感覺障礙的定為七級,只有淺感覺障礙的定為九級,出現運動障礙者可參見神經科部分"運動障礙"定級。

    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周圍神經損害,如出現肌萎縮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級。

    外傷或職業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視野缺損程度可參見眼科標準予以定級。


    B.2 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門

    本標準只適用于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所致脊柱、四肢損傷的致殘程度鑒定之用,其他先天畸形,或隨年齡增長出現的退行性改變,如骨性關節炎等,不適用本標準。

    有關節內骨折史的骨性關節炎或創傷后關節骨壞死,按該關節功能損害程度,列入相應評殘等級處理。

    創傷性滑膜炎,滑膜切除術后留有關節功能損害或人工關節術后殘留有功能不全者,按關節功能損害程度,列入相應等級處理。

    脊柱骨折合并有神經系統癥狀,骨折治療后仍殘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經功能障礙者,參照總則5中相應條款進行處理。

    外傷后(一周內)發生的椎間盤突出癥,經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按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若手術后殘留有神經系統癥狀者,參照總則5中相應條款進行處理。

    職業性損害如氟中毒或減壓病等所致骨與關節損害,按損害部位功能障礙情況列入相應評殘等級處理。

    神經根性疼痛的診斷需根據臨床癥狀,同時結合必要的相關檢查綜合評判。

    燒傷面積、深度不作為評殘標準,需等治療停工留薪期滿后,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顏面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積(包括供皮區明顯瘢痕)大小進行評級。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是指由于工傷如爆炸傷所致顏面部各種異物(包括石子、鐵粒等)的存留,或經取異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但臨床上很難對面部異物色素沉著量及面積作出準確的劃分,考慮到實際工作中可能遇見多種復雜情況,故本標準將面部異物色素沉著分為輕度及重度兩個級別,分別以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及1/2作為判定輕、重的基準。

    以外傷為主導誘因引發的急性腰椎間盤突出癥,應按下列要求確定診斷:

    a)急性外傷史并發坐骨神經刺激征;

    b)有早期MRI(一個月內)影像學依據提示為急性損傷;

    c)無法提供早期MRI資料的,僅提供早期CT依據者應繼續3-6個月治療與觀察后申請鑒定,鑒定時根據遺留癥狀與體征,如相應受損神經支配肌肉萎縮、肌力減退、異常神經反射等損害程度作出等級評定。

    膝關節損傷的診斷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明確的外傷史;相應的體征;結合影像學資料。如果還不能確診者,可行關節鏡檢查確定。

    手、足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

    考慮到手、足外傷復雜多樣性,在現標準沒有可對應條款情況下,可參照"手、足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定級。

    手、足功能缺損評估參考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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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腕功能障礙評估參考圖表

    B.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門

    非工傷和職業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體盲、耳硬化癥等不適用本標準。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視覺損傷不僅僅是眼的損傷或破壞,重要的是涉及視功能的障礙以及有關的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如眼瞼等。因此,視覺損傷的鑒定包括:

    a)眼瞼、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結構和功能損傷或破壞程度的鑒定;

    b)視功能(視敏銳度、視野和立體視覺等)障礙程度的鑒定。

    眼傷殘鑒定標準主要的鑒定依據為眼球或視神經器質性損傷所致的視力、視野、立體視功能障礙及其他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或破壞。其中視力殘疾主要參照了盲及低視力分級標準和視力減弱補償率視力損傷百分計算辦法。"一級"劃線的最低限為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二級"等于"盲"標準的一級盲;"三級"等于或相當于二級盲;"四級"相當于一級低視力;"五級"相當于二級低視力,"六~十級"則分別相當于視力障礙的0.2~0.8。

    周邊視野損傷程度鑒定以實際測得的8條子午線視野值的總和,計算平均值即有效視野值。當視野檢查結果與眼部客觀檢查不符時,可用Humphrey視野或Octopus視野檢查。

    中心視野缺損目前尚無客觀的計量辦法,評殘時可根據視力受損程度確定其相應級別。

    無晶狀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參見表A.5。在確定無晶狀體眼中心視力的實際有效值之后,分別套入本標準的實際級別。

    中央視力及視野(周邊視力)的改變,均須有相應的眼組織器質性改變來解釋,如不能解釋則要根據視覺誘發電位及多焦視網膜電流圖檢查結果定級。

    偽盲鑒定參見A.3.3。視覺誘發電位等的檢查可作為臨床鑒定偽盲的主要手段。如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眼組織無器質性病變,并經視覺誘發電位及多焦視網膜電流圖檢查結果正常者,應考慮另眼為偽盲眼。也可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包括社會調查、家庭采訪等。

    瞼球粘連嚴重、同時有角膜損傷者按中央視力定級。

    職業性眼。òò變日、電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學性眼灼傷)的診斷可分別參見GBZ 35、GBZ 9、GBZ 4、GBZ 45、GBZ 54。

    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視力障礙程度較本標準所規定之級別重者(即視力低于標準9級和10級之0.5~0.8),則按視力減退情況分別套入不同級別。白內障術后評殘辦法參見A.3.5。如果術前已經評殘者,術后應根據矯正視力情況,并參照A.3.5無晶狀體眼視覺損傷程度評價重新評級。

    外傷性白內障未做手術者根據中央視力定級;白內障摘除人工晶狀體植入術后謂人工晶狀體眼,人工晶狀體眼根據中央視力定級。白內障摘除未能植入人工晶狀體者,謂無晶狀體眼,根據其矯正視力并參見B.3.6的要求定級。

    淚器損傷指淚道(包括淚小點、淚小管、淚囊、鼻淚管等)及淚腺的損傷。

    有明確的外眼或內眼組織結構的破壞,而視功能檢查好于本標準第十級(即雙眼視力≤0.8)者,可視為十級。

    本標準沒有對光覺障(暗適應)作出規定,如果臨床上確有因工或職業病所致明顯暗適應功能減退者,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的判定。

    一眼受傷后健眼發生交感性眼炎者無論傷后何時都可以申請定級。

    本標準中的雙眼無光感、雙眼矯正視力或雙眼視野,其"雙眼"為臨床習慣稱謂,實際工作(包括評殘)中是以各眼檢查或矯正結果為準。

    聽功能障礙包括長期暴露于生產噪聲所致的職業性噪聲聾,壓力波、沖擊波造成的爆破性聾等,顱腦外傷所致的顳骨骨折、內耳震蕩、耳蝸神經挫傷等產生的耳聾及中、外耳傷后遺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連,外耳道閉鎖等產生的聽覺損害。

    聽閾測定的設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T 7341、GB 4854、GB/T 7583。

    純音電測聽重度、極重度聽功能障礙時,應同時加測聽覺腦干誘發電位(A.B.R)。

    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損,可參照整形科"頭面部毀容"。

    耳科平衡功能障礙指前庭功能喪失而平衡功能代償不全者。因肌肉、關節或其他神經損害引起的平衡障礙,按有關學科殘情定級。

    如職工因與工傷或職業有關的因素誘發功能性視力障礙和耳聾,應用相應的特殊檢查法明確診斷,在其器質性視力和聽力減退確定以前暫不評殘。偽聾,也應先予排除,然后評殘。

    喉原性呼吸困難系指聲門下區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內科病所致的呼吸困難參見A.5.1。

    發聲及言語困難系指喉外傷后致結構改變,雖呼吸通道無障礙,但有明顯發聲困難及言語表達障礙;輕者則為發聲及言語不暢。

    發聲障礙系指聲帶麻痹或聲帶的缺損、小結等器質性損害致不能勝任原來的嗓音職業工作者。

    職業性鉻鼻病、工業性氟病、減壓病、塵肺病、職業性腫瘤、慢性砷中毒、磷中毒、手臂振動病、牙酸蝕病以及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診斷分別參見GBZ 12、GBZ 5、GBZ 24、GBZ 70、GBZ 94、GBZ 83、GBZ 81、GBZ 7、GBZ 61、GBZ 82。

    顳下頜關節強直,臨床上分二類:一為關節內強直,一為關節外強直(頜間攣縮),本標準中顳下頜關節強直即包括此二類。

    本標準將舌劃分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體和舌根計算損傷程度。

    頭面部毀容參見A.2.1。


    B.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門

    器官缺損伴功能障礙者,在評殘時一般應比器官完整伴功能障礙者級別高。

    生殖器官缺損不能修復,導致未育者終生不能生育的,應在原級別基礎上上升一級。

    多器官損害的評級標準依照本標準總則中制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任何并發癥的診斷都要有影像學和實驗室檢查的依據,主訴和體征供參考。

    評定任何一個器官的致殘標準,都要有原始病歷記錄,其中包括病歷記錄、手術記錄、病理報告等。

    甲狀腺損傷若伴有喉上神經和喉返神經損傷致聲音嘶啞、呼吸困難或嗆咳者,判定級別標準參照耳鼻喉科部分。

    陰莖缺損指陰莖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能障礙者。

    心臟及大血管的各種損傷其致殘程度的分級,均按治療期滿后的功能不全程度分級。

    胸部(胸壁、氣管、支氣管、肺)各器官損傷的致殘分級除按表C.4中列入各項外,其他可按治療期結束后的肺功能損害和呼吸困難程度分級。

    肝、脾、胰等挫裂傷,有明顯外傷史并有影像學診斷依據者,保守治療后可定為十級。

    普外科開腹探查術后或任何開腹手術后發生粘連性腸梗阻,且反復發作,有明確影像學診斷依據,應在原級別基礎上上升一級。


    B.5 職業病內科門

    本標準適用于確診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各種職業病所致肺臟、心臟、肝臟、血液或腎臟損害經治療停工留薪期滿時需評定致殘程度者。

    心律失常(包括傳導阻滯)與心功能不全往往有聯系,但兩者的嚴重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不一定有心功能不全或勞動能力減退,評殘時應按實際情況定級。

    本標準所列各類血液病、內分泌及免疫功能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變化,對已進行過評殘,經繼續治療后殘情發生變化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評級。

    肝功能的測定

    肝功能的測定包括:

    常規肝功能試驗: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轉換酶(ALT即GPT) 、血清膽汁酸等。

    復篩肝功能試驗:包括血清蛋白電泳,總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即GOT)、血清谷氨酰轉肽酶(γ-GT),轉鐵蛋白或單胺氧化酶測定等,可根據臨床具體情況選用。

    靜脈色氨酸耐量試驗(ITTT),吲哚氰綠滯留試驗(IGG)是敏感性和特異性都較好的肝功能試驗,有備件可作為復篩指標。

    職業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塵肺、鈹病、職業性哮喘等,在評定殘情分級時,除塵肺在分級表中明確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分別參照相應的國家診斷標準,以呼吸功能損害程度定級。

    對職業病患者進行肺部損害鑒定的要求:

    a)須持有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b)須有近期胸部X線平片;

    c)須有肺功能測定結果及(或)血氣測定結果。

    肺功能測定時注意的事項:

    a)肺功能儀應在校對后使用;

    b)對測定對象,測定肺功能前應進行訓練;

    c)FVC、FEV1至少測定二次,二次結果相差不得超過5%;

    d)肺功能的正常預計值公式宜采用各實驗室的公式作為預計正常值。

    鑒于職業性哮喘在發作或緩解期所測得的肺功能不能正確評價哮喘病人的致殘程度,可以其發作頻度和影響工作的程度進行評價。

    在判定呼吸困難有困難時或呼吸困難分級與肺功能測定結果有矛盾時,應以肺功能測定結果作為致殘分級標準的依據。

    石棉肺是塵肺的一種,本標準未單獨列出,在評定致殘分級時,可根據石棉肺的診斷,主要結合肺功能損傷情況進行評定。

    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病、放射性白內障、內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甲狀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膀胱疾病、急性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腫瘤,臨床診斷及處理可參照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95、GBZ 96、GBZ 101、GBZ 107、GBZ 109、GBZ 110、GBZ 94。放射性白內障可參照眼科評殘處理辦法,其他有關放射性損傷評殘可參照相應條目進行處理。

    本標準中有關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低、免疫功能減低及血小板減少癥均指由于放射性損傷所致,不適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損傷的評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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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 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 119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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