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鑒定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另外,這里有幾個問題要強調一下: (1)什么是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2)為什么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要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3)哪些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