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 項目名稱: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 類 別:行政確認 管轄范圍:市本級統籌企業 實施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31條、《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號)第27條規定:"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冀勞社[2004]97號)第4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 受理條件: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申報材料: 1.停工留薪期:填報《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2.延長停工留薪期:填報《河北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辦理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申報:企業在申報工傷認定的同時,填寫《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2.停工留薪期確認:企業攜帶《工傷認定申請書》、《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定。材料完整的當日辦結。 3.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職工停工留薪期已滿12個月,仍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由企業填報《河北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4.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企業攜帶《工傷認定申請書》、《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表》、《河北省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和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材料齊全的應及時組織專家鑒定。 承辦部門: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地 址:張家口市橋西區西河沿街18號(張家口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6樓保險科) 審查方式:停工留薪期書面審查;延長停工留薪期需組織專家鑒定 審批權限:張家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承 辦 人:劉復民、劉永宏、 辦公地點:張家口市橋西區西河沿街18號(張家口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6樓保險科)。聯系電話:0313-2180275 負 責 人:王 庫 聯系電話:0313-2180275 辦結時限:停工留薪期確認,材料齊全的當日辦結;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材料齊全的應及時組織專家鑒定。 收費標準:停工留薪期確認不收費;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每人次收600元。 公開范圍:在企業內部公開 公開形式:企業公開欄 公開時間:依申請時間公開 服務承諾:客觀、公平、公正、及時辦結,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 相對人申訴途徑:對辦理結果有意見的,可向省、市主管領導反映或紀檢監督部門舉報。 工作紀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變或變更辦理程序,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 監督環節:自受理之日起,通過如實填報行政權力動態運行情況表接受監督部門監督。 責任追究:按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違犯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責任追究辦法》、《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6年政風行風建設實施方案》七項責任追究和《張家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實施方案》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