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工傷賠償標準概述 貴陽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貴陽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貴陽市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貴陽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貴陽市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3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3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貴陽市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貴陽市工傷保險辦事指南地址(網址):http://www.gzxiuwen.l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貴陽市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貴陽市工傷賠償案例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黔0403民初842號 原告貴州雙木農機有限公司,住所: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夏云工業園二期規劃區02-19、02-22地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421580672179M 委托代理人詹某、龔某,北京某某(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均為特別代理。 被告陳某,女,1978年1月6日生,漢族,貴州省織金縣人,住貴州省織金縣,現住貴州省安順市平壩區。 委托代理人龐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貴州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原告貴州雙木農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木公司)訴被告陳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朝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官助理秦繼永參與辦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已由安順市平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平勞人仲裁字(2017)第6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為該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錯誤,理由:1、被告2015年2月5日所受傷傷害不屬于工傷。被告系原告職工,原告為其安排有職工宿舍,2015年2月5日被告下班后私自駕駛摩托車外出,后發生交通事故。故被告不是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合理的上下班路線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2、被告的醫療費不應重復賠償。被告2015年2月5日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已通過訴訟方式向侵權人主張,且平壩法院作出的(2016)黔0403民初121號民事判決已判決確認侵權人賠償被告醫療費95458.26元,根據相關規定,被告不能就醫療費再向原告主張權利。3、被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與其傷情不符。被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根據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八級第23項“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但從被告在貴航三○三醫院、貴陽白志祥骨科醫院的病歷來看,被告并沒有被診斷為慢性骨髓炎并反復發作的情況。故鑒定結論嚴重與事實不符。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原告不支付被告工傷賠償245536.4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被告陳某所受之傷是工傷,且已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系原告食堂員工,2015年2月5日,被告從原告公司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貴航集團三O三醫院診斷為:1、左脛骨下段及外踝粉碎性骨折;2、左小腿內側、外側皮膚裂傷。傷后在貴航集團三O三醫院住院治療179天,在貴陽白志祥骨科醫院住院治療52天。被告所受之傷經安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3月1日認定為工傷,后原告未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11月4日,安順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安順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編號:YG-2016367),評定被告所受之傷為傷殘八級,停工留薪期360天,原告未向貴州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后被告作為申請人,以原告為被申請人向安順市平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裁決:“一、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八級傷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人民幣341088元,其中:1、醫藥費99495元;2、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231天×10元/天=2310元;3、住院期間生活護理費35528元/年÷12個月÷21.75(月計薪天數×231天=31444元;4、傷殘輔助器具費500元;5、交通費5000元;6、食宿費100元/天×231天=23100元;7、停工留薪期工資52308元/年÷12個月×12個月=52308元;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2308元/年÷12個月×11個月=47949元;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2308元/年÷12個月×9個月=39231元;10、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2308元/年÷12個月×9個月=39231元;11、鑒定費520元!2017年3月28日,安順市平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平勞人仲裁字(2017)第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二、由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八級傷殘工傷保險待遇共計人民幣貳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肆角捌分整(¥245536.48元)。其中:1、醫療費79522.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310.00元;3、護理費22484.84元;4、停工留薪期待遇31856.40元;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201.70元;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820.50元;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9820.50元;8、鑒定費520.00元!北桓嬉炎孕兄Ц惰b定費520元,被告已自行支付的醫療費中屬于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為79522.54元,受傷前在原告公司的月平均工資為1700元/月,屬于原告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職工。 另查明,陳某2015年2月5日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于2016年1月15日以宋以祥、陳仕界、賀勝祥、譚新能為被告向本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之訴,2016年2月24日本院作出(2016)黔0403民初121號民事判決,判決確認:原告各項損失為:醫療費95458.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860元、護理費8436.33元、營養費5400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45096.42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185151.01元。此款在交強險122000元限額內,先由被告譚新能、宋以祥連帶賠付,其中61000元由被告賀勝祥連帶賠付。所余63151.01元按被告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被告應承擔份額為:63151.01元×70%=44205.71元,由被告譚新能、宋以祥連帶賠付。并判決:一、被告譚新能、宋以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166205.71元;二、被告賀勝祥對上述款項在61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余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生效后,陳某向本院申請執行,通過執行已獲賠償款119050元,剩余賠償款47155.71元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7年3月陳某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剩余賠償款47155.71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及原告方提交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被告提交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仲裁裁決書、恢復強制執行申請書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2015年2月5日下班回家途中所受之傷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即原告的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原告主張被告2015年2月5日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該主張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且按照工傷認定的程序,原告如有意見,應在收到安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原、被告均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安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經生效。故本院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提出被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與其傷情不符的主張及申請本院重新鑒定,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之規定,原告如不服安順市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應在規定期限內向貴州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因原、被告均未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十五日內提出再次鑒定,鑒定結論即生效。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申請法院重新鑒定,因其未向法院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故本院對原告提出被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與其傷情不符的主張及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規定,原告未為被告購買工傷保險,被告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原告支付。對于原告提出的被告醫療費已通過訴訟方式向交通事故侵權人主張,原告不應重復賠償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钡囊幎,被告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扣除其從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人)已得到的醫療費。因原、被告雙方對仲裁裁決其余項目無異議,視為原、被告雙方認可其余項目仲裁結果。綜上,被告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為:1、醫療費。因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被告自行支付的醫療費中屬于工傷醫療保險待遇的金額為79522.54元,故醫療費確定為79522.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被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0元/天、住院231天計算,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和黔人社廳發[2011]27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本院予支持,故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310.00元(10元/天×231天);3、住院期間生活護理費。參照2015年貴州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住院治療231天計算,住院期間生活護理費為22484.84天(35528元÷365天×231天);4、停工留薪期待遇。因被告2015年2月5日所受傷經安順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為360天(12個月),被告受傷前在原告公司處月平均工資為1700元/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告受傷前月平均工資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被告本人工資應按統籌地區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進行計算,即為(53094.00元÷12個月)×60%=2654.70元/月。故停工留薪期待遇為31856.40元(2654.70元/月×12個月);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告傷殘八級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9201.70元(2654.70元/月×11個月);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黔人社廳發[2011]27號第六條、黔人社廳通[2014]341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39820.50元(53094.00元÷12個月×9個月);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黔人社廳發[2011]27號第七條、黔人社廳通[2014]341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39820.50元(53094.00元÷12個月×9個月);8、鑒定費。被告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其支付的鑒定費520.00元應由原告負擔。以上共計245536.48元。因本院(2016)黔0403民初121號民事判決確認陳某各項費用185151.01元(其中醫療費95458.26元)首先由侵權人在交強險122000元的限額內賠償,陳某通過申請執行該判決已得賠償款119050元,且款額大于該判決確認的醫療費95458.26元,又因該判決及執行裁定均未明確已執行醫療費的具體金額,宜認定該判決確認的陳某醫療費95458.26元已得到侵權人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本案被告工傷醫療保險待遇79522.54元,本院不予支持,其余項目應當由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因此,原告還應向被告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共計166013.94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貴州雙木農機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原告貴州雙木農機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解除勞動關系。 三、原告貴州雙木農機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被告陳某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共計166013.94元。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貴州雙木農機有限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履行,權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員 李 某 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呵啬衬 書 記 員 吳 某 貴州各地工傷賠償一覽貴州 貴陽 遵義 黔東南 黔南 六盤水 畢節 銅仁 安順 黔西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