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簽訂合同 被單位拒絕工傷賠償
來源:工傷賠償標準網 作者:admin 人氣: 發布時間:2016-09-03
摘要:使用別人的身份證簽訂了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后,單位以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不承認勞動關系,拒絕賠償。 2011年2月,楊林應聘進入某制造廠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不料工作兩個月不到,楊林在操作機器時不慎將右手軋傷。廠方立即派人將楊某送至醫院治療,并支付
使用別人的身份證簽訂了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后,單位以勞動者存在欺詐行為不承認勞動關系,拒絕賠償。
2011年2月,楊林應聘進入某制造廠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不料工作兩個月不到,楊林在操作機器時不慎將右手軋傷。廠方立即派人將楊某送至醫院治療,并支付了醫藥費。出院后,楊林要求廠方給予賠償,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3月,楊林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受傷時與制造廠存在勞動關系。經仲裁委裁決,確認了楊林與制造廠的勞動關系。制造廠不服裁決,起訴至惠山法院。
制造廠稱,楊林本名叫孫英,與廠里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的是楊林的身份證,并以楊林的名義接受廠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等教育,還在安全技術教育卡上簽了"楊林"的名字。事故發生后,孫英以楊林的名義入院治療,后與孫英家屬聯系時才發現其真實身份。廠方認為,孫英構成欺詐,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
據法官調查了解,不少打工者為圖方便,使用了親屬或好友的身份證,埋下了糾紛隱患。"我受傷時就在廠里工作,怎么會不存在勞動關系呢?車間里的人都能給我證明。"面對如今的情況,孫英對自己當初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后悔不已。"不知道會惹出這么多麻煩,剛出來打工時年紀太小,就向比我年紀大的親戚借了身份證,反正照片上看起來長得挺像的"。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書面勞動合同和書面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不是勞動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孫英在制造廠工作,從事制造廠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受廠規章制度約束,受傷后由廠方送至醫院治療并支付醫藥費,雙方存在用工事實,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故法院依法認定孫英受傷時與制造廠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指出,孫英冒用楊林名義進入制造廠工作,對此負有一定過錯,但廠方也未盡到審查義務,但這些行為并不影響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故制造廠認為雙方的勞動合同因孫英存在欺詐行為而無效、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在辦理入職手續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勞動者身份進行仔細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