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傷賠償標準概述山西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山西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山西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山西省工傷賠償標準一、山西省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15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6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山西省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山西省人社局網址:http://www.sx.hr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山西省工傷賠償案例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晉07民終6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夏門鎮西河底村。 負責人:上官某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山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某,男,漢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現住太原市萬柏林區,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94年10月11日,漢族,靈石縣村民,現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山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靈石縣人民法院(2016)晉0729民初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的上訴請求為: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支付被上訴人醫療費及護理費差額和傷殘津貼差額義務。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首先,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被上訴人2012年底到上訴人新設立企業工作,為被上訴人交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和費率是按照靈石縣社保局確定的基數和費率執行,現行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一年一核定,上訴人無法按照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實際報酬確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一審認定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第二、被上訴人應得工傷保險待遇承擔義務主體為社;,而不是上訴人,判決上訴人承擔醫療費、護理費和傷殘津貼差額錯誤。第三,一審認定上訴人每月為被上訴人補差傷殘津貼錯誤。傷殘津貼定期調整不存在一直差額,一審判決每月補差明顯錯誤。第四,被上訴人對發放傷殘津貼有異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被上訴人應依法通過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被上訴人徐某某的答辯意見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上訴人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為:依法確認其不應支付徐某某醫療費差額82667.36元,陪護費差額2777.14元,不應以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徐某某傷殘津貼差額1473.7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徐某某于二○一三年一月到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處上班,工種為選煤工,同時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為徐某某參加了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工傷保險的參;鶖翟吕U費工資為兩千元而本人實際月工資為3965元。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二十點下班后,徐某某騎摩托車離開廠里,于二十點四十分左右騎摩托車行駛至夏盒選煤廠附近時被一輛占道行駛的拉煤貨車撞傷(晉K×××××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司機為馬振中,車主是馬有霞),致使徐某某頭部受傷,該事故經靈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30911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馬振中負事故主要責任,徐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受傷后工友們把徐某某送往靈石縣人民醫院救治,隨即轉往山西大醫院治療,之后又轉到山西煤炭醫院進行康復,徐某某的傷情被診斷為“急性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顱內血腫(右頂葉)、多發腦挫裂傷、彌漫性軸索損傷,左側顴弓骨折、繼發性賴病”,治療期間共住院159天,共花費醫療賽285557.88元,并由親屬進行陪護。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徐某某被晉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見《工傷認定書》);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徐某某被晉中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部分護理依賴(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事故發生后,車主馬有霞陸續付徐某某20萬元,馬有霞所有的晉K×××××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在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強制貴任險一份,限額為12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一份,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眼均為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2013年10月,靈石縣人民法院以(2013)靈商初字第29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馬有霞墊付醫療費為125934元,根據雙方責任比例判決平安財險晉中支公司支付馬有霞墊付款91154元,其中交強險承保醫療費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內按比例81154元,該判決已生效,并已履行完畢(見山西省靈石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靈商初字第294號)。二○一四年十二月靈石縣人民法院以(2014)靈民初字第410號認定徐某某損失的各項費用如下:1.醫療費159623.88元(不含馬有霞現行從保險公司已處理的醫療費125934元),2.護理費27476(上年度服務業平均工資)÷365xl59天=11969元,3.誤工費3965元(月平均工資)xll個月(定殘前一日)=43615元,4.交通食宿費3630元,5.鑒定費2000元,6.摩托車損失3600元,7.殘疾賠償金7154元(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X20年X81%=115894.8元,8.后續護理費6017元X20年X50%=60170元,以上各項共計400502.68元。其中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徐某某11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按車主馬有霞承擔主要責任70%計算賠償徐某某118846元(不含先前已賠付醫療費81154元)剩余83105.88元由馬有霞承擔,由于馬有霞墊付20萬元中91154元已經在(2013)靈商切字第294號判決中處理,剩余墊付款108846元可抵頂應賠償徐某某的83105.88元,其余墊付款25740.12元由徐某某退還馬有霞(見山西省靈石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靈民初字第40號),F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訴訟要求依法確認其不應支付徐某某醫療費差額82667.36元;陪護費差額2777.14元;不應從2014年8月起每月支付徐某某傷殘津貼差額1473.75元。此為本案事實。上述事實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提供的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傷殘鑒定書、(2015)靈勞仲裁54號裁決書、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明細表、收據和徐某某提供的(2013)靈商初字第294號民事判決書,(2014)靈民初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書,(2010)靈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工傷認定決定書、2014年7月勞動能力傷殘鑒定書、(2015)靈勞仲裁54號裁決書、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調整表(所有的繳費基數都是以養老保險的交費基數確認)、醫保中心實際領費明細及雙方當事人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傷殘并致為四級傷殘,徐某某工傷后理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徐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徐某某因交通事故應獲得的賠償已經靈石縣人民法院判決并已發生效力。徐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次要責任未獲賠償部分。除傷殘津貼外,應按照“分項對應,累計相加,總額對比”的原則,由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中予以補足。按照原審法院生效的(2013)靈商初字第294號民事判決書,(2014)靈民初字第40號民事判決書,(2014)靈民初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徐某某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為82667.36元,對于該款額依法應從工傷保險待遇中補足,依法應由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負擔。原審法院上述三份生效的判決書認定,徐某某在已獲得的護理費賠償為8878.3元,而徐某某應獲得賠償費為11155.44元(2012年度晉中市社評工資每月3508×60%÷30天×159=11155.44元),差額部分2777.14元應由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補足。徐某某應獲得傷殘補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資已從交通事故的賠償中予以賠償,故不再支付。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作為用工單位,為徐某某繳納工傷保險的基數應按照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支付給徐某某的全部報酬確定,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支付給徐某某的實際月平均工資為每月3965元,而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在社保經辦機構為徐某某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每月2000元。因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未按照徐某某的全部報酬確定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致徐某某每月的傷殘津貼少領取1473.75元[(每月3965元-每月2000元)×75%=1473.75元],對于徐某某每月少領取的工傷津貼1473.5元,應由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按月支付給徐某某。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山西省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渡轿魇∞r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判決:一、原告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醫療費為82667.36元及護理費差額2777.14元。二、原告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每月支付被告傷殘津貼差額1473.75元(此款從2014年8月起開始計算支付)。如未能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提交三份證據,一、徐某某2012年12月工資表,證明徐某某在該月工資為1710元;二、靈石縣養老保險中心文件,證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經啟用后不能更改;三、山西省高院民事裁定書,證明在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本案爭議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被上訴人的質證意見為,2012年12月僅上班半個月,1710元為半個月工資。其余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是否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二、上訴人是否應當支付被上訴人醫療費、護理費差額及傷殘津貼差額。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中,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基數低于其實際工資,導致勞動者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相應降低,且客觀上不能由單位補繳而提高,對于單位未繳納部分產生的損失,可以適用上述規定,而非社會保險的征繳、補繳爭議,故對勞動者此部分損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且應由用人單位補足損失。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對于醫藥費,屬于工傷保險支付范圍,用人單位墊付后可向工傷保險部門報銷,因此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墊付被上訴人此項費用并無不當。對于護理費和傷殘津貼差額,根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出具的工資證明,被上訴人的月平均工資為3965元,上訴人提供被上訴人在2012年12月的實習期工資1710元,但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且與其出具的工資證明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上訴人提供靈石縣養老保險中心文件可證實,核算職工繳費基數的時間為每年6月至9月,上訴人提供2012年12月的工資表證明其應繳費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護理費和傷殘津貼差額符合法律規定,計算方法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山芬雷選煤工程技術(北京)有限公司靈石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某 審判員 張某某 審判員 楊某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陷某某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