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概述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云南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云南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云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云南省工傷賠償標準一、云南省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2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7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云南省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云南省人社局網址:http://www.ynhr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云南省工傷賠償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云01民終258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漢族,1969年9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云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化云龍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尋甸縣金所工業園。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云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化云龍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尋民初字第3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經依法報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本案事實是: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2月19日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原告進入被告公司從事井下運礦工作。2014年8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傷,為此住院治療了54天。在原告治療期間,被告方除為原告承擔了全部治療費外,另為原告承擔了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9月17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護理費4400元(其中伙食補助費3320元、護理費1080元),同時又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25日的生活補助費500元。從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原告的月平均工資為4718元(實發工資扣除材料款后)。2014年11月1日,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201414008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的傷屬于工傷。2015年6月16日,經昆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七級。2015年9月16日,經被告方申報,尋甸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服務局審批給原告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8717元、勞動能力鑒定費為300元,合計29017元。因雙方產生爭議,現該款項由被告方保管而尚未發放給原告。2015年11月2日,原告向尋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尋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了尋勞人仲案字[2015]第33號裁決書。2015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六)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豆kU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第(一)項: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第(二)項: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依據上述規定,本案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該主張與原告的其他請求具有不可分割性,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予以確認。對于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被告方已為原告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已為原告發放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雖然原告認為存在因被告方降低繳費基數而減少補助額度的情形,但被告方的繳費基數已經社保部門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并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只確認由被告方按工傷保險基金審批的金額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對于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不屬于被告的職能范疇,不予支持。對于原告的第三項請求,《云南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工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22個月……”。據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3796元(4718元×22)。對于原告的第四項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對于第五項訴訟請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云高法【2015】27號)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未明確注明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的,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等相關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而本案中并未明確注明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因此,原審法院根據原告的治療情況確認原告的停工留薪期為54天,停工留薪期工資為8492元(4718元÷30天×54天),由被告根據已發情況進行多退少補。對于第六項和第七項訴訟請求,因原告在治療過程中,被告方實際已為原告進行了護理,并為原告承擔了伙食費,故對這二項請求不予支持。對于第八項請求,因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與本案存在關聯性,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云南省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中化云龍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楊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3796元;二、原告楊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為8492元,由被告中化云龍有限公司根據已發情況多退少補;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中化云龍有限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宣判后,上訴人楊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二、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其上訴的主要事實及理由為:原審法院對于證據的采信不客觀全面,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判決結論錯誤。1、上訴人治療期間以及復查期間需要產生交通費和住宿費,原審認定上訴人就此提交的證據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是錯誤的。2、根據雙方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上訴人的月平均工資為10612.4元,原審認定上訴人受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4718元是錯誤的。3、被上訴人雖為上訴人繳納了工傷保險,但其降低了上訴人的繳費基礎。上訴人的月平均工資為10612.4元,而社;饍H支付29017元,上訴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存在137961.2元的差額,該差額系因被上訴人過錯誤造成,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此差額。4、上訴人的停工留薪期計算應當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等級鑒定之日止,故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差額為90100元。綜上,原審法院對證據采信不全面,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判決結論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中化云龍有限公司答辯稱:對于上訴人提出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因被上訴人已為其交納了工傷保險,應由社保部門支付;被上訴人是按照工資總額繳納的工傷保險,故不存在補差的問題;一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應當支付,但上訴人主張的工資標準存在問題;第四項醫療費,被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訴人的相應醫療票據,故不應該支付。停工留薪期應當按照住院天數54天及均平工資計算,被上訴人已經支付了一部分;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被上訴人已經全部支付了3330元,已足額支付。對于護理費,住院期間被上訴人已經按排了相應人員進行護理,且已向上訴人妻子支付了1080元,故不應該再支付。對于交通費的票據與工傷無關,不應該支付。 二審中,經詢問雙方當事對于原審審理確認的案件事實的意見,被上訴人表示無異議;上訴人提出異議認為原審對其月平均工資標準認定為4718元錯誤,其實際的月平均工資為10612.4元。另補充:一、上訴人還有600元醫療費,被上訴人并未支付;二、上訴人于2015年3月18日經過復查確定傷情沒有完全康復。除此之外,上訴人對于原審審理確認的其余事實無異議。 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一、放射影像報告單,證明2015年3月18日其復查傷情,顯示骨痂正在生長。上訴人因骨折在家進行休息,停工留薪期應該計算至傷情鑒定之日,即從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6月16日。二、完稅證明,證明上訴人平均工資為10612.4元;三、銀行流水,證明被上訴人雖按時向上訴人支付了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但未按照受傷前的標準支付。 經質證,上訴人對于證據一的真實性認可,不認可關聯性,認為停工留薪期需要鑒定,否則應該按照住院期限計算;對于證據二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上訴人的平均工資為10612.4元,被上訴人認為該10612.4元包括工資、績效工資及材料款。材料款是墊付款項,不是工資。對于證據三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關聯性,認為停工留薪期間可以發放全部工資,但超過期間只能按照人道主義支付基礎工資,被上訴人已每月支付2500元,高于了當地800元的標準。 針對上訴人所提事實異議及提交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評述:經審查,本院對于上訴人提交的三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證明效力,本院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評判。關于上訴人月平均工資標準,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上訴人提交的銀行流水、完稅證明來看,上訴人每月領取的薪金確實超過原審認定的月平均工資金額,但結合被上訴人提交的工資單來看,上訴人受傷前被上訴人每月向其支付的薪金中包含材料款,因材料款不屬于工資構成的要素,故原審認定上訴人的平均工資為扣除相應材料款后的金額即4718元并無不妥,F上訴人并無有效證據證實材料款亦屬于工資范疇,故上訴人所提事實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提出還有600元醫療費被上訴人并未予支付的事實,因上訴人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向被上訴人提交了相應票據,故對其補充的該事實,本院不予確認。二、對于上訴人提出其于2015年3月18日經過復查確定傷情沒有完全康復的事實,有其提交的放射影像報告單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該事實欲證實其主張的停工留薪期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一并評述。 經審查,本院對于原審審理確認的案件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應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金額應當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上訴人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后,已認定為工傷,并經昆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上訴人的傷情為柒級傷殘,上訴人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豆kU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对颇鲜嵤脊kU條例>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22個月、八級18個月、九級13個月、十級7個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3個月、十級2個月;悸殬I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北景钢,上訴人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與被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故根據上述規定,被上訴人應按照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984元的標準計算向上訴人支付22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即103796元,原審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對于一次傷殘補助金,因被上訴人已為上訴人繳納了工傷保險,本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但因被上訴人未按照上訴人實際的月工資標準申報繳納工傷保險,導致社保部門實際審批給上訴人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金額低于按其實際工資標準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該部分差額屬于被上訴人給上訴人造成的社會保險損失應由被上訴人予以賠償。根據上訴人實際工資標準計算,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賠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為(4718-2209)×13個月=32617元。上訴人上訴主張中超出此金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認為不應該賠償差額的抗辯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被上訴人已為上訴人繳納了工傷保險,且計算該金額時不參照上訴人的本人工資標準,故該款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訴人要求直接由被上訴人向其支付該金額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上訴人提出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主張,原審對于不予支持的理由已進行了充分闡述,本院予以認同;二審中,上訴人仍堅持其主張,但未能提出新的事實及理由,故本院亦不予支持。對于停工留薪工資,本院認為,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北景钢,上訴人提出從其受傷之日(2014年8月3日)至作出傷殘等級鑒定之日(2015年6月16日),期間近十個月為停工留薪期,被上訴人應向其支付此期間的工資,扣除已支付的部分,還應當支付停工留薪工資9100元。對此,本院認為,本案中上訴人受傷時受情較重,存在全身多處骨折,肝脾腎等臟器挫裂、脾臟切除,四股皮膚多發挫裂。從上訴人出院醫囑來看,亦并不能反映出上訴人出院時期傷情已治愈,上訴人二審提交的證據亦能反映出其出院后受傷并未治愈。綜合上訴人的傷情情況、醫囑內容,本院認為上訴人提出其停工留薪期至傷殘等級鑒定之日的主張不悖于法律規定及客觀事實,應予以支持。被上訴人雖主張停工留薪期為住院期間,但其并無有效證據證實上訴人出院時已恢復勞動能力,故對其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在認定上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時未綜合考量上訴人的受傷傷情、住院醫囑等客觀事實,存在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本院確認上訴人的停工留薪期自上訴人提出從其受傷之日2014年8月3日至作出傷殘等級鑒定之日2015年6月16日。經審查,被上訴人在此期間向上訴人支付的工資低于上訴人受傷前的工資待遇故被上訴人應當予以補差。本院按照上訴人每月4718元的工資標準計算,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工資26069元,確認上訴人還應補發被上訴人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為20243.32元,上訴人提出的停工留薪工資主張超過此金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主張中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不當之外,本院予以糾正,其余部分予以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尋民初字第302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由被告中化云龍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楊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03796元!; 二、撤銷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尋民初字第302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即:“二、原告楊某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為8492元,由被告中化云龍有限公司根據已發情況多退少補;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中化云龍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楊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人民幣32617元; 四、由由被上訴人中化云龍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楊某某補發停工留薪工資20243.32元; 五、駁回楊某某的其他上訴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共計20元,由上訴人楊某某承擔10元,由被上訴人中化云龍有限公司承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 楊某 審判員 楊某 審判員 徐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敖某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