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概述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吉林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吉林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吉林省工傷賠償標準一、吉林省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7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5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吉林省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吉林省社會保險地址(網址):http://www.jlsi.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吉林省工傷賠償案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吉民再4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某某,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吉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白山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 訴訟代表人:荊某某,該企業管理人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某某,吉林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劉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白山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5)吉民一終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75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玉發、被申請人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鵬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申請再審稱:1.原判決僅支持劉某某生活護理費149760元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顯失公正。原判決依據劉某某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的時間及其丈夫李全享受退休金的時間計算生活護理費的支付期間和數額是錯誤的,無異于劉某某的丈夫退休,劉某某就不再需要護理。而劉某某終身需要生活護理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且不應因護理依賴程度沒有鑒定而不支付生活護理費。195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痹摋l中因工殘廢撫恤費與現行規定的生活護理費名稱不同,但應該包括現行規定的生活護理費,而且當時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因工殘廢撫恤費按護理依賴程度進行分類。因此,對劉某某沒有進行護理依賴鑒定期間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數額和期限支付終生護理費,并應依據劉某某預期壽命確定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來計算生活護理費,實際護理期限應依據現階段我國人均壽命作為確定依據。劉某某于2013年申請仲裁,2013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的《2013年世界衛生統計報告》指出,中國人均壽命為76歲。因此,劉某某的生活護理費應自2005年9月建筑公司停止支付劉某某丈夫李全工資時始,計算至劉某某76歲(2037年3月),總計391608.42元。2.原判決認為劉某某主張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因其于1982年發生工傷時法律沒有規定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劉某某主張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符合其遭受工傷時及現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64年4月全國總工會發布的《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40條、第49條、第79條均對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護理費、長期生活補助費等作出了規定。依據劉某某遭受工傷時的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也應給予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護理費、長期生活補助費等,但建筑公司只為劉某某解決了2005年8月(含當月)前的護理費和截至2011年3月的生活費445元/月,并未支付當時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給予的全部工傷待遇。而且,人社部發[2009]40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人社部發[2011]10號《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兩份文件規定,應將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的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故2011年底前,劉某某也應被納入社會化統籌管理中,與其他工傷人員一樣享受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建筑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繳納工傷保險,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其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原仲裁裁決支持劉某某傷殘補助金26565元、傷殘津貼27818.80元是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綜上,劉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建筑公司辯稱:1.一審判決計算依據充分,劉某某之夫李全是為了照顧劉某某生活而由建筑公司為其支付工資,并享受了勞動保護,因此,建筑公司已經沒有再支付工資的義務。2.本案已經由建筑公司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處理,現在劉某某要求按照工傷事故發生后的法律法規重新處理,沒有法律依據。3.劉某某所引用的法律法規與本案無關,建筑公司不能支付其相關費用,不應支持其主張。 建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建筑公司不承擔對劉某某的傷殘補助、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給付。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劉某某原系建筑公司職工,1982年7月22日在工作中從腳手架上摔下,造成胸椎4、5、6骨折,高位截癱。1984年10月29日,經原渾江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評殘1級。2013年9月25日,劉某某經原渾江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鑒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2007年7月前,建筑公司每月支付給劉某某生活費360元,2007年8月至2011年3月每月支付445元。劉某某于2011年3月退休、于2012年1月正式領取退休金。劉某某發生工傷后,其丈夫李全(1964年11月1日出生)被招工到建筑公司專門護理劉某某,建筑公司每月支付給李全工資。2003年12月15日,建筑公司與李全解除勞動關系,建筑公司已支付李全經濟補償金。2005年10月15日,白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解除(終止)李全勞動關系證明。2005年建筑公司改制后,建筑公司未支付給劉某某護理費。一審法院判決:一、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劉某某生活護理費149760元;二、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建筑公司負擔。 建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一審判決無法律依據,屬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改判,支持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支持劉某某的仲裁請求。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相同。二審法院認為:劉某某因工受傷值得同情,但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政策規定。一審法院對劉某某主張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因其1982年發生工傷時法律沒有規定,不予支持,對其護理期限確定為其被鑒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次月至其丈夫李全享受退休金之前一月,并無明顯不當。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白山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劉某某各負擔10元。 本院再審認定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判決未全部支持劉某某所主張的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是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1.劉某某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劉某某于1982年遭受工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其應當享受相應的勞動保險待遇。自《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試行以及《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盡管上述法規未就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如何支付作出明確規定,但建筑公司有義務為身為其職工的劉某某辦理工傷保險、繳納相關保險費用。尤其是人社部發[2009]40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人社部發[2011]10號《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對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均作出了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作為國有企業的建筑公司有義務為老工傷人員劉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將其納入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但建筑公司并未依據上述相關規定給劉某某辦理工傷保險,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定,劉某某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之標準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2.劉某某所主張的生活護理費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劉某某遭受工傷后,經過鑒定構成一級傷殘,且2013年9月25日被鑒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盡管該護理依賴鑒定系于2013年作出,但依常理,劉某某在受傷后的第31年仍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的事實足以證明,其在鑒定之前當然需要“大部分護理依賴”,因此,無論依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條抑或《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劉某某均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吉林省白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逐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劉某某受傷后,建筑公司招錄其丈夫李全為其護理人員,以向李全支付工資的方式代為履行了支付護理費的義務,此方式既有利于受傷職工又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肯定。但建筑公司與李全于2003年12月15日解除了勞動關系,并且自2005年9月起未再給李全支付工資即未向劉某某支付生活護理費,故劉某某生活護理費的起算點應當為2005年9月。原判決以護理依賴鑒定作出日的次月即2013年10月作為起算點明顯不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又因建筑公司已經于2012年1月17日宣告破產,故對劉某某所主張的一次性支付生活護理費應予支持。鑒于一次性護理費的截止期限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原判決以李全退休前一個月(2024年10月)作為生活護理費的支付終止時間并無不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筑公司按照吉林省白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逐月向劉某某支付生活護理費。結合劉某某庭審提供的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等證據,劉某某的生活護理費自2005年9月起至2024年10月止應為245302元(308.9元/月×4個月+356.47元/月×12個月+437.23元/月×12個月+558.8元/月×12個月+681.8元/月×12個月+798.8元/月×12個月+880.73元/月×12個月+999.87元/月×12個月+1072元/月×12個月+1136元/月×12個月+1236元/月×12個月+1379元/月×106個月=245302元)。 3.劉某某主張的傷殘補助金合理部分應當予以支持。因劉某某于2013年4月8日申請勞動仲裁,故依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廢止的《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在1996年9月30日前發生工傷,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本規定實施后,繼續由原渠道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55元”的規定,建筑公司應當向劉某某每月支付55元的傷殘補助金。但因建筑公司已宣告破產,故依據該規定的第十二條第二款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筑公司應當按照1996年吉林省白山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向劉某某支付27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判決以劉某某發生工傷時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為由駁回其此項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劉某某的傷殘補助金應為9308.25元(344.75元/月×27個月=9308.25元) 4.劉某某主張的2005年1月至2011年12月傷殘津貼應予支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劉某某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其本人工資的90%或者吉林省白山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辦理退休手續之前的傷殘津貼。原判決以劉某某發生工傷時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為由駁回其此項訴訟請求,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應按上述規定標準計算劉某某應享受的傷殘津貼總額后,扣除建筑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已經支付的相應款項,剩余金額應由建筑公司支付。即建筑公司支付劉某某應享受的傷殘津貼為32223.8元[62518.8元(330元/月×12個月+460元/月×12個月+754.38元/月×36個月+1078.38元/月×24個月)-30295元(330元/月×31個月+445元/月×44個月)=32223.8元]。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劉某某的部分再審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終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和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一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 二、白山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劉某某生活護理費245302元、傷殘補助金9308.25元、傷殘津貼32223.8元,合計286834.05元; 三、駁回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合計30元,由白山市建筑工程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某 代理審判員 楊 某 代理審判員 周 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任某某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