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工傷賠償標準概述廣西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廣西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廣西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西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廣西工傷賠償標準一、廣西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9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7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廣西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廣西社會保險地址(網址):http://gx.si.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廣西工傷賠償案例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桂1102民初2571號 原告:羅某某,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住賀州市八步區。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賀州某某法律事務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現住所地:南寧市良慶區銀海大道1223號保稅區物流園2#倉庫(南寧綜合保稅區)。 法定代表人:徐某,職務: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韋某某,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壯族,身份證地址:廣西德?h,現住南寧市青秀區。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陸某某,廣西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某訴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袁好新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莫艷學,人民陪審員張裕標參加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彭政擔任法庭記錄。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韋李琴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到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設立的在賀州市的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從事駕駛員工作。2014年12月15日下午5時,原告從八步運快遞到柳州,16日凌晨5時30分左右,駕駛到荔浦至平樂國道323線873公里加600米處時,不慎與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被送到廣西荔浦縣人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1左前臂毀損傷術后;2、左肱骨骨折術后;3、左髕腱斷裂重建術后;4、左側血氣胸經治后;5、左前臂皮膚組織缺損并左尺橈骨部分缺損。傷情穩定后于2015年2月14日出院,共住院58日。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全部由被告墊付。但到目前為止,被告尚欠荔浦縣人民醫院醫療費50000余元。2015年5月13日,經被告申請,賀州市工商局下發《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被注銷。但原告對此一直不知情。同年5月18日原告向賀州市八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了賀八人社工認【2015】12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受傷部位及傷情為工傷。同年12月3日賀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賀勞鑒工傷字【2015】98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認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五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被告沒有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致使原告在受傷后不能得到相關保險待遇,原告因工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依據廣西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廣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結合原告月平均工資為4500元,原告因工傷所造成的損失如下:1、停工留薪工資54000元(4500元/月×12個月);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1000元(4500元/月×8個月);3、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80000元(4500元/月×40個月);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1000元(4500元/月×18個月);5、護理費7808元(3904元/月×2個月);6、住院伙食補助費5800元(100元/日×58日);7、護理人員住宿費19140元(330元×58日);8、交通費3000元;9、營養費2900元,以上合計434648元。對原告的上述損失,被告依法應當予以賠償。2016年2月15日原告向賀州市八步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員會于同年6月21日作出了賀八勞人仲案字【2016】第11號仲裁裁決書,原告不服。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共計342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費5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0元;營養費2900元;護理費7808元;護理人員住宿費1914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92648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對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 1、營業執照1份(復印件)、電腦咨詢單1份(原件),證明被告設立的營業部是其分支機構,于2015年5月13日被撤銷的事實。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復印件),證明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事實。 3、疾病證明書、住院費用清單各1份(復印件),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的受傷情況、治療費用情況。 4、賀八人社工認字[2015]121號認定工傷決定書1份(原件),證明賀州市八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原告受傷部位及傷情為工傷。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1份(原件),證明原告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5級。 6、賀八勞人仲案字[2016]第11號仲裁裁決書1份(復印件),證明本案已經經過勞動仲裁。 7、關于楊國源任命通知、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負責人信息各1份(蓋章復印件),證明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營業部是被告申請設立的。 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對原告構成五級傷殘的鑒定結論有異議,該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并要求重新鑒定。理由如下:該鑒定結論沒有抄送給被告,而是給被告的分公司,被告無法得知該鑒定的三性。被告賀州分公司的行為不能代表被告的行為。2、該鑒定申請是原告進行委托,在場人員也為原告的親屬,鑒定機構根據的是原告提供的材料,該鑒定的、公開性都得不到保證。3、到起訴之日止,原告的行動已經沒有任何障礙,工作能力沒有,可以正常工作與生活。4、原告主張的月工資是4500元,被告不予認可。2014年9月4日入職,三個月內發生了交通事故,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與原告所主張的不符,與同類從事交通運輸職業的收入相比過高,不符合事實。5、原告的第一大項訴訟請求,因被告對原告五級傷殘不予認可,所以對該訴訟請求不予認可。對第二大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提供證據支持,被告不予認可。 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對其辯駁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沒有原件的證據,都不予以認可。對證據7,認為所蓋的公司的公章是假的,申請鑒定。徐超的簽名也是假的,申請鑒定。原告所主張的費用與被告沒有關系,其應當向營業部主張。對證據5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對證據4、6沒有異議。 本院對證據的分析與認證 本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對對方提供的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5、7,其來源合法,內容客觀證實,與本案有關聯,符合證據的相關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原告羅某某于2014年9月4日進入到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設立的在賀州市的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的工作,成為該營業部的員工,并從事駕駛員一職,負責被告柳州線路物流車駕駛。原告羅某某每天下午將將營業部所屬車輛駕駛至柳州,將物流快件裝車后再將車輛駕駛回營業部處,雙方口頭約定原告羅某某月工資為4500元。在工作期間被告沒有為原告羅某某繳納工傷保險。2014年12月15日下午5時,原告羅某某駕駛物流車輛從八步運快遞到柳州,2014年12月16日凌晨5時30分左右,駕駛的車輛行駛到荔浦至平樂國道323線873公里加600米處時,不慎與豫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羅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害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羅某某受傷后于當日被送到廣西荔浦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2月14日,共住院58日,費用總額為110000多元,入院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預交62000元,余下醫療費50000余元未付。原告羅某某的傷醫院經治療診斷為:1左前臂毀損傷術后;2、左肱骨骨折術后;3、左髕腱斷裂重建術后;4、左側血氣胸經治后;5、左前臂皮膚組織缺損并左尺橈骨部分缺損。原告羅某某住院期間,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在繳納預交的醫療費62000元后,沒有繼續繳納醫療費,治療至2015年1月5日已欠下巨額醫療費,原告羅某某與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就醫療費問題和工傷待遇問題協商未果。為此,原告羅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賀州市八步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與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5月6日該委員會裁決確認“原告羅某某在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間與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存在勞動關系”,雙方收到裁決書后均沒有提出上訴。在此期間,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同時向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提交材料申請注銷登記。2015年5月13日,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下發《準許注銷登記通知書》,準許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注銷登記。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注銷登記后,在勞動爭議尚未處理完結的情況下,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并沒有將情況告知原告羅某某及相關勞動部門。原告羅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賀州市八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15年7月6日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羅某某為工傷。同年12月3日,賀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原告羅某某勞動功能障礙為傷殘五級。2016年2月15日,原告羅某某向賀州市八步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待遇爭議仲裁,該委員會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賀八勞人仲案字[2016]第11號仲裁裁決書。原告不服,由于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被注銷了,原告就以設立賀州市的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的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作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主張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的行為不能代表被告的行為,被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并向本院申請調查取證以及對羅某某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和對存檔于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的公章、徐超簽名進行鑒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二、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調查取證以及對羅某某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申請重新鑒定是否由事實和法律依據?三、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在庭審中申請對存檔于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的公章、徐超簽名進行鑒定是否準許?四、原告起訴的各項損失應當如何確定及如何承擔? 本院認為,一、關于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的規定,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是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被注銷后,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作為設立賀州營業部的出資人即為本案的當事人。 二、關于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調查取證以及對羅某某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申請重新鑒定是否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之規定,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于2011年9月23日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為用人單位,其參與勞動爭議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由于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是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向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申請設立和注銷的,在賀州市八步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認原告羅某某與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后,被告向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注銷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被告在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與原告羅某某的勞動爭議未完結的情況下,撤銷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且未及時告知原告及有關勞動部門,實為逃避責任,對勞動爭議未能妥善解決負有重大過錯。此后,賀州市八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羅某某為工傷。賀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原告羅某某勞動功能障礙為傷殘五級。 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作為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設立和注銷的權利人,在勞動爭議尚未完結的情況下,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注銷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會產生放棄在后續所進行的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等程序中行使相關權利的后果,且其申請調查取證的證據是其自己應當提供的證據,且沒有證據顯示其不能取證,其該調查取證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調取。 關于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作為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設立和注銷的權利人,在勞動爭議尚未完結的情況下,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注銷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會產生放棄不服對后續所進行的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等而進行救濟的權利的后果,視為已經自行放棄重新鑒定。對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的該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三、關于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在庭審中申請對存檔于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的公章、徐超簽名進行鑒定是否準許問題。 由于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超與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的負責人楊國源是朋友關系,且負責人的任命通知都是由執行董事徐超簽名蓋被告公司公章后交到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存檔的,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的設立也是由徐超簽名蓋被告公司公章后交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存檔的,該營業部是2011年9月20日申請設立的,于2015年5月13日注銷,在經營3年多時間里和到現在,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超對營業部的設立和簽名、公章沒有提出異議,在庭審中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述徐超的簽名以及工商局存檔里公司的公章是虛假的、偽造的,要求鑒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本案的被告,本院第一次確定開庭時間后向其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沒有提出鑒定申請,且在庭審中也只是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單方陳述簽名、公章是虛假的、偽造的,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且在其陳述簽名、公章是虛假的、偽造的之后,就證明其已明知道被告的權利遭受了侵犯,但被告卻沒有向工商部門投訴,也沒有向公安部門報案,沒有證據證明賀州市八步區工商局登記設立和注銷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存檔的材料是虛假的,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審中雖提出要求鑒定,但庭后沒有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沒有提交與鑒定相關的證據材料,對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在庭審提出的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四、關于原告起訴的各項損失應當如何確定及如何承擔的問題。 1、關于原告羅某某請求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共計342000元問題。由于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沒有為原告羅某某繳納工傷保險,因此,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應對原告羅某某的工傷承當民事責任,由于雙方的勞動關系已于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注銷之日自然解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焙蛷V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經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18個月,……。(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16個月,……!钡囊幎,被告主張原告羅某某的月工資為1500元,沒有提供證據,原作為當事人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賀州營業部在仲裁裁決時又缺席,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原告羅某某的主張的月工資4500元,本院予以確認。據此,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羅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1000元(4500元/月×1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1000元(4500元/月×18個月)、一次性就業補助金72000元(4500元/月×16個月)。 2、關于原告羅某某請求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費5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0元、營養費2900元、護理費7808元、護理人員住宿費19140元、交通費3000元,合計92648元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钡囊幎,由于原告羅某某已構成五級傷殘,受傷治療時間是2014年12月16日,定殘日為2015年12月3日,其停工留薪期間,可確定為11.5個月,即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羅某某停工留薪工資51750元(4500元/月×11.5個月)。由于原告羅某某的住院治療時間是61日,且是在外地住院治療,受傷后構成五級傷殘,住院期間確實需要1人進行護理,且需要加強營養,其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5800元、營養費2900元、護理費7808元、護理人員住宿費19140元,參照《201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計算,確定原告請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5800元、營養費2900元,沒有超出標準,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護理費、護理人員住宿費,由于原告住院期間,雖需要1人護理,但沒有明確護理人員是誰,且從事何種職業,而原告本身居住在城鎮,其護理人員的護理費可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每年38741元標準確定,護理費為6475元(38741元÷365日×61日)。護理人員住宿費按1人住宿61日,并參照標準中第五項的每日330元標準計算,原告請求支付護理人員住宿費19140元,沒有超出標準,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請求支付交通費3000元,雖然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的票據,但確實需要發生交通費用,根據治療地,事故發生地,原告的居住地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原告的交通費損失為1000元。 綜上所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羅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10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8100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72000元。 二、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羅某某停工留薪工資51750元。 三、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羅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5800元、營養費2900元、護理費為6475元、護理人員住宿費19140元、交通費1000元。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10元),由被告南寧市天遞海航快遞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在本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逾期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好新 代理審判員 莫艷學 人民陪審員 張裕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彭 政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