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工傷賠償標準概述內蒙古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內蒙古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內蒙古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內蒙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內蒙古工傷賠償標準一、內蒙古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7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7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內蒙古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內蒙古人社局網址:http://www.nm12333.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內蒙古工傷賠償案例內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內0624民初1373號 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地址內蒙古鄂爾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系內蒙古譽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軍良,1971年10月2日出生,男,漢族,現住內蒙古巴彥淖爾市。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系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內蒙古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龐某某,系內蒙古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李軍良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小龍獨任審理,于2016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告李軍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某某、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一案,被告于2016年1月4日向鄂托克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6年3月20日鄂托克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鄂勞人仲字(2016)第40號仲裁裁決書,原告對該裁決書第二、四項裁決無異議。對一、三項裁決不服,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按照該裁決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494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9960元、工資1072元、護理費22989元,理由如下: 第一,裁決書中將被告本人工資無端定義為2014年度鄂爾多斯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5830元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由此導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494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69960元、工資1072元計算錯誤。事實是,2014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1日,試用期1個月,試用期工資3000元。2014年7月15日(試用期內),被告發生工傷。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繳費工資或者月工資的,可以按照繳費工資或者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繳費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指繳費工資”之規定及原勞動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第8條“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學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之規定,確定被告工資應為起薪當月工資3000元,應據此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試用期4天工資。 第二,護理費22989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應支付。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各項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所述事實與理由純屬歪曲事實、強詞奪理。所引用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調整的對象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相關問題,與本案中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沒有任何關聯性。答辯人對此分別闡述如下: 第一 、原告與答辯人早在2014年2月10日便建立了勞動用工關系,合同期限至2015年2月9日。并在鄂托克旗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辦理了備案登記。2014年7月15日,答辯人在工作中受到爆破傷害,事發后的幾天,原告以為答辯人辦理工傷保險為由,哄騙答辯人與其簽訂了原告起訴狀中所述的“勞動合同”,在這份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及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自以為可以通過此舉,逃避法律責任,降低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48條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繳費工資或月工資的,可以按照繳費工資或者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繳費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v觀法律法規,以試用期工資計算工傷待遇沒有法律依據。更何況,本案中,答辯人與原告之間早有勞動合同,且在行政部門備案,并不是在試用期間發生工傷。且發生工傷之前,答辯人實際工資為每月7000元。原告沒有為答辯人繳納工傷保險,應該以每月工資7000元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支付拖欠答辯人4天的工資。鄂托克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鄂爾多斯勞動社會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830元計算也并無不妥。 第二、 根據《內蒙古自治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陪護費。本案中,原告在發生工傷后,并未派人護理,鄂托克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此規定,以實際護理人數為準裁決原告向答辯人支付護理費22989元,合理合法。 綜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原告以每月工資7000元為計算基數,支付答辯人各項工傷賠償金共計:539356元,或者依照鄂托克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的賠償數額作出判決。 原告提供證據及被告質證情況: 勞動合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表復印件、病歷復印件,證明1、被告試用期工資是3000元,試用期為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被告是在試用期內發生的事故;2、被告沒有護理依賴;3、醫療機構沒有出具需要護理的意見。被告質證稱,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理由是被告出事以后原告去家里以辦理社保賠償為由在空白處簽的字;對勞動能力鑒定表的真實性認可;病歷中,對武警醫院的入院治療10天的病歷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對鄂托克旗第二醫院的病歷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理由是對沒有護理依賴這點不認可。 準格爾旗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原件一份,證明原告2013年度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為3345元,2014年度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為3412元。被告質證稱,真實性不清楚,證明目的不認可。理由是該證據與本案被告沒有關系,因為被告沒有參加過社保,不適用被告。 被告提供證據及原告質證情況: 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表各一份,證明被告所受傷害構成工傷,傷殘等級為五級傷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原告質證稱,對工傷決定書真實性認可,沒有關聯性;對勞動能力鑒定表真實性認可,傷殘等級恰恰證明沒有護理依賴。 鄂托克旗第二醫院出院證、疾病診斷證明、病歷、武警北京總醫院出院通知單、入院證、病歷,證明被告在區內住院治療129天,區外治療10天。兩人護理30天,一人護理109天。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內應由原告方支付的事實,醫囑里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特級護理的證明。原告質證稱,對真實性認可,對所要證明的問題不認可。理由是不能證明護理費的事實,護理費應當由醫療機構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關于病歷的質證意見:長期醫囑、臨時醫囑中需要一級護理、二級護理和特級護理都是指醫護人員的護理,并不是陪護人員的護理。關于留陪人,并沒有證明,也沒有明確說明需要留陪人員幾名。 勞動用工備案表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自2014年2月10日建立勞動關系,合同期限為2015年2月9日。被告于同年7月15日受工傷,時間上并非試用期。原告質證稱,對真實性暫不認可,對證明問題不認可。理由是備案表中所有人員的勞動合同起止時間都相同。如果備案表來自勞動監察大隊,有可能是單位的誤填報,沒有可能那么巧合。 鄂勞人仲字(2016)第40號仲裁裁決書一份,證明鄂托克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應該依照該裁決向被告支付各項費用504256元。原告質證稱,對真實性認可,對證明問題不認可。 視聽資料2016年5月21日與爆破隊長王飛榮的通話錄音,證明被告是效益工資,被告受傷期間不該適用試用期工資,原告六天半給被告發了2692元工資。原告質證稱,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 照片兩張,證明第一次發的6天半工資為2692元,第二次發的4天工資。原告質證稱,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問題均不予認可。理由是沒有單位的公章。 對于原告所舉證據1,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勞動合同因與被告提供的勞動用工備案表簽訂時間不一致,勞動用工備案表是鄂托克旗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具,更有說服力,故對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不采信,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三勞動用工備案表采信,對原告提供的勞動能力鑒定表復印件、病歷復印件的證明問題不予采信,因為鑒定表的無護理依賴并不反應被告住院期間的護理情況,原告出具的病歷復印件只是部分,并不能全面反應住院期間的護理情況;對原告所舉的證據二的證明問題不予采信,因為原告沒有為被告購買社會保險,該證明不適用被告。對被告所舉的證據一證明問題予以采信,理由是該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表已經生效;對被告提供的證據二,因醫囑中有關于特級護理和留陪人的內容,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問題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供證據四仲裁裁決書予以采信,對證據五和證據六,因原告不認可,且通話錄音中的當事人未出庭,照片不能反應其證明的問題,故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事實如下,被告李軍良于2014年2月10日與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且在鄂托克旗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備案,被告李軍良的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2014年2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2014年7月15日16時20分許,被告李軍良在原告處執行爆破作業時,被爆破筒炸傷。后在鄂托克旗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9天,確診為左下肢大面積皮膚軟組織缺損、左脛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髕骨開放性骨折、雙下肢多發淺表盲管傷伴異物、左虎口開放性損傷伴第二掌骨開放性骨折、雙鼓膜穿孔、左腓總神經損傷。2015年7月3日,被告轉院至北京,再次住院治療10天。期間,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了被告李軍良在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2014年12月30日,鄂爾多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被告李軍良的申請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被告李軍良因工受傷。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未對工傷認定決定提出行政復議或訴訟。2015年9月25日,經鄂爾多斯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李軍良構成伍級傷殘,屬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無護理依賴。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李軍良均未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提出異議,也未申請重新鑒定。另查明,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未在社保部門為被告李軍良繳納工傷保險。被告李軍良受傷后,共向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借款109120元,F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仍拖欠被告李軍良4天的工資。2016年3月20日,鄂托克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內容為1、由被申請人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向申請人李軍良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4940元(5830元/月×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1580元(5830元/月×26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1580元(5830元/月×26個月)、護理費22989元(5830元/月÷30天×30天×70%×2人+5830元/月÷30天×99天×70%×1人+5830元/月÷30天×10天×70%×1人),住院期間伙食補助金2135元(區內129天×15元/天+區外10天×20元/天),停工留薪待遇69960元(5830元/月×12個月),工資1072元(5830元/月÷21.75天×4天),上述款項合計504256元,扣除申請人李軍良在被申請人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的借款109120元,下余賠償款合計395136元;2、駁回申請人李軍良的其他仲裁請求;3、付款辦法: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現金一次性付清;4、自本裁決書生效后,雙方終止勞動關系。 本院認為,被告李軍良在2014年2月10日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在2014年7月15日因工受傷,故對于原告訴稱被告工傷發生在試用期的理由不予認可,對請求按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被告工傷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秲让晒抛灾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繳費工資或者月工資的,可以按照繳費工資或者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繳費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原告未為被告在社保局交納工傷保險,故被告沒有繳費工資,原告出具的準旗社保局的證明不能適用被告,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的證據,應承擔對其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認為鄂托克旗勞動仲裁委以2014年鄂爾多斯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830元確定為被告的本人工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定。故原告賠償被告李軍良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待遇、拖欠4天的工資均應依照2014年鄂爾多斯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830元的標準計算給付。關于護理費是否應當給付,原告認為被告所被救治的醫療機構并未出具證明,故不同意支付被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本院認為從被告的病案的長期醫囑中醫療機構已經記明有陪護和護理的存在,能夠證明被告住院期間需要和存在陪護的事實,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被告住院期間派人陪護,對被告住院期間護理費的申請予以支持,但陪護人數因無醫療機構的相應證明和法律的具體規定,本院根據一般情況酌定為一人。對于仲裁裁決書其他仲裁部分,原告未提出異議,本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暫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經給付被告李軍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4940元(5830元/月×1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1580元(5830元/月×26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51580元(5830元/月×26個月)、護理費18907元(5830元/月÷30天×139天×70%×1人),住院期間伙食補助金2135元(區內129天×15元/天+區外10天×20元/天),停工留薪待遇69960元(5830元/月×12個月),工資1072元(5830元/月÷21.75天×4天),上述款項合計500174元,扣除被告李軍良在被申請人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的借款109120元,下余賠償款合計391054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后,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內蒙古生力中偉爆破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期限:二年。 審判員 王 某 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烏日古某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醫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一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陪護費。 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六級傷殘的23個月;悸殬I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六級傷殘的23個月。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暫行辦法》 第五條對于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傷害,以受損部位對應停工留薪期時間長的計算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損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停工留薪期基礎上增加兩個月。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