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工傷賠償標準概述遼寧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遼寧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遼寧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遼寧省工傷賠償標準一、遼寧省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7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8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遼寧省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遼寧省社會保險網址:http://www.lnsi.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遼寧省工傷賠償案例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遼0211民初852號 原告(被告):于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告):大連鑄鑫機械廠。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某某,系遼寧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被告)于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訴被告(原告)大連鑄鑫機械廠(以下簡稱被告)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同年1月23日,本院受理大連鑄鑫機械廠訴于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雙方當事人互為原、被告,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決分別提起訴訟,故本院將兩案合并,由審判員富國周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某某、被告大連鑄鑫機械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某訴稱,其于2012年2月9日經人介紹至被告處擔任鑄造爐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3,900元。2013年9月7日,原告在工作期間受傷,之后歷經三次住院治療,共計491天。2014年12月4日,原告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016年9月14日被鑒定為傷殘九級。原、被告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大連市甘井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工傷醫療費57,736.56元;2、停工留薪期工資140,400元;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100元;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298元;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800元;6、護理費48,118元;7、伙食補助費12,766元;8、住院期間的交通費1,000元。仲裁委員會作出甘勞人仲案字(2016)第665號仲裁裁決,裁決:被告支付原告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35,462.9元。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工傷醫療費57,736.56元;2、停工留薪期工資140,244元;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100元;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298元;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800元;6、護理費63,830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12,766元;8、交通費約1,000元。 被告大連鑄鑫機械廠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的第一項工傷醫療費,之前見過相關票據,其中有很多是治療原告自身高血壓、糖尿病的費用,與工傷無關,應該從此項費用中扣除。第二項停工留薪期工資,按照大連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的相關規定,原告的傷情停工留薪期只有6個月,同時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897元,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資應該是2,897元/月×6個月。第三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9個月計算沒有異議,但是工資標準應該按照每個月2,897元。第四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對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和時間均無異議。第五項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原告實際年齡,根據大連市工傷保險條例備注第16條的規定,其即將達到退休年齡,應該在12個月中扣除3個月,即9個月,按照每個月2,897元計算。第六項護理費,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每天護理費的計算標準及實際護理天數均不認可,沒有看到相關需要護理400余天的醫囑,而且據原告自述,是其配偶對其進行護理,現在未見到其配偶因為護理而減少收入,故不同意支付護理費。第七項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26元/天的標準計算無異議,但是不同意按照住院491天的天數計算,原告的傷情到后期屬于在醫院泡病號,不應該再給付額外的伙食補助,原告共住了三次醫院,被告同意支付第一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第八項交通費,要求原告出示票據,否則不同意支付。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原告在被告大爐崗位,從事鑄造爐工工作;原告的工資標準為3,900元/月。被告主張原告系按日計算工資,工資標準為130元/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897元,原告對此不予認可。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被告未依法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 另查明,2013年9月7日15時許,原告在工作中右小腿被鋼鐵砸傷,隨后被送往大連遼漁醫院住院治療,原告先后三次住院治療,共計住院491天,原告提供的住院收費票據2張、門診收費票據12張及門診醫療費收據4張載明產生的醫療費金額合計為57,653.56元。被告對原告提供的醫療費單據及用藥明細有異議,認為原告有些用藥及治療與工傷無關,但對此被告并未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原告提供大連遼漁醫院出具的《陪護證明》,記載:“患者于某某、男、58歲,因砸傷致右小腿疼痛、出血、畸形1小時,入院診斷:右脛骨中段開放粉碎性骨折、右小腿皮膚、軟組織挫裂傷,右下肢、右肘部軟組織挫傷,右小腿軟組織大面積壞死、骨外露,第1次住院時間:2013-9-7至2014-9-24,第2次住院時間:2015-1-27至2015-4-25,第3次住院時間:2016-7-5至2016-7-25,住院期間需要陪護1人,3次住院共陪護491天,陪護人:患者妻子王玉香,身份證號:230207195711190842!痹嫖磁e證證明其妻王玉香的月工資數額及因陪護產生了誤工損失。2014年12月4日,大連市甘井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甘人社工傷認字第041404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原告所受傷害為工傷。2016年9月14日,大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發《因工傷殘程度初次鑒定結論通知單》(認定編號:0414045、鑒定編號:G160175),評定原告所受工傷為傷殘九級。原告受工傷后再未到被告處上班。庭審中,原告提供EMS快遞存根,主張其于2016年1月24日向被告郵寄辭職報告,以受傷后不能從事工作為由提出辭職。被告辯稱未收到原告郵寄的辭職報告,原告亦未提供快遞回執單證明被告簽收了上述辭職報告。 再查明,被告提供2013年預借工資單證明原告受工傷后,曾向原告發放工資共計39,700元,上述預借工資單中有原告或其妻子王玉香、兒子于洪巖的簽字確認,原告雖對上述預借工資單中2014年3月31日至7月28日五筆共計15,000元領取人處的簽字提出異議,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未申請司法鑒定。 又查明,原、被告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產生爭議,2016年11月1日,原告以被告為被申請人,向大連市甘井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告支付:1、工傷醫療費57,736.56元;2、停工留薪期工資140,400元;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100元;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298元;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800元;6、護理費48,118元;7、住院伙食補助費12,766元;8、交通費1,000元。大連市甘井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甘勞人仲案字(2016)第66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申請人(被告)支付申請人(原告)工傷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35,462.90元。二、駁回申請人(原告)其他及超額部分申請請求。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決,分別訴至本院,提出訴稱及辯稱中所列訴訟請求。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因工傷殘程度初次鑒定結論通知單、住院病志材料、醫療費收據、費用單、門診醫療手冊、陪護證明、EMS郵寄存根、預借工資單、出勤表、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庭審質證及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北景钢,原告因工致殘,等級為九級,作為用人單位的被告未依法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傷醫療費57,736.5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钡谌龡l第二款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北景钢,原告受工傷后先后住院治療共計491天,庭審中,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記載發生醫療費合計57,653.56元。被告雖提出原告住院期間某些治療及用藥系用于治療原告的高血壓、糖尿病,與工傷無關,但并未甄選出具體的不合理治療及用藥明細和相對應的醫療費數額,亦未申請對原告住院治療期間及門診所產生的醫療費是否與本次工傷有關進行司法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桓骐m反駁原告此項訴訟主張的數額,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對己方不利的后果。原告提供的2013年12月5日、12月8日門診醫療費收據2張,合計醫療費數額為63.3元,因2013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24日系原告第一次在大連遼漁醫院住院治療的期間,此期間產生的五官科門診醫療費顯然不屬于治療案涉工傷之費用,應從原告請求的工傷醫療費中予以扣減,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工傷醫療費人民幣57,590.26元,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中的超額部分,于法無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40,24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笔紫,關于原告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數額問題。原告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的約定,主張為每月3,900元;被告則主張原告系按每日130元的標準,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工資,原告受傷前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數額為2,897元。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北桓嫣峁┑念A借工資單雖記載了原告預借工資的數額,但不能客觀、有效的證明原告受傷前月平均工資數額,故本院對原告所主張的其受傷前月平均工資數額為3,900元予以確認。其次,關于原告的停工留薪期間。本院認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本案原告未提供其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合法、有效證據,故本院認定原告合理的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另外,被告提供的預借工資表中記載,原告于受傷后已向被告預借了工資39,700元,此筆款項應從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中予以扣減,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人民幣7,100元(3,900元/月×12個月-39,700元)。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中的超額部分,于法無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北景钢,原告為九級傷殘,被告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被告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原告的月工資為3,900元,被告雖提供預借工資單,但未記載原告的月工資標準,故本院認定原告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900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35,100元(3,900元/月×9個月)。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4,29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及《大連市關于貫徹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大人社發[2011]129號)第三條(五)之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其中,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北景钢,原告自認其已于2016年1月24日提出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雙方勞動合同在此后繼續履行,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時間予以認定。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人民幣44,298元(4,922元/月×9個月),且被告對原告此項訴訟請求的數額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6,8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關于貫徹實施有關問題通知》(大人社發[2011]129號)第三條第(六)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并按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發基數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相比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算工傷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傷殘的為2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24個月、七級傷殘的為20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6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2個月、十級傷殘的為8個月!钡冢ㄆ撸┲幎ǎ骸奥毠ひ蚬ぶ職埍昏b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北景钢,2016年1月24日,原告提出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原告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35,100元[3,900元/月×(12-3)個月]。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中的超額部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于原告此項訴訟請求的合理辯稱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護理費63,83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北景钢,原告住院期間由其妻子王玉香陪護,但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妻王玉香的月工資數額及因陪護所產生的誤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痹鎸ζ渌a生的護理費負有舉證義務,因其舉證不能,理應承擔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故原告此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理由不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之辯稱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2,766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奔啊蛾P于貫徹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大人社發[2011]129號)第三條第(一)之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統籌地區以內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26元;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院伙食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7元!北景钢,原告三次住院共計491天,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2,766元(26元/天×491天)。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關于此項之辯稱意見,證據不足,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系因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了交通費用,故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關于此項的辯稱意見,理由正當,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原告)大連鑄鑫機械廠向原告(被告)于某某支付工傷醫療費人民幣57,590.26元、停工留薪期工資人民幣71,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35,1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人民幣44,29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35,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12,766元; 二、駁回原告(被告)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原告)大連鑄鑫機械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逾期付款,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于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原告)大連鑄鑫機械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富某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關 某 本案引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