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工傷賠償標準概述西藏工傷賠償標準,又稱西藏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西藏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西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西藏工傷賠償標準一、西藏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5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7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西藏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西藏人社局網址:http://www.xz.hr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西藏工傷賠償案例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藏01民終27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韋某某,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現住拉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某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西藏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某某,北京某某律師事務所西藏分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尼瑪某某,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藏族,現住拉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卓嗎,西藏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韋某某、尼瑪某某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均不服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6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溥鈺,上訴人尼瑪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卓擁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韋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以下費用或損失的認定有誤:1.醫療費24185.87元,一審法院籠統認定部分票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未予全額支持,缺乏嚴密性;2.假期補償費25045元,上訴人是由于就醫治療被單位取消年假,導致假期補償費的損失,一審法院對該部分損失未予認定是錯誤的;3.交通費3030元,上訴人是按照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娘熱鄉派出所的要求前往成都進行傷情鑒定時產生,該交通費是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而產生,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的理由與事實不符;4.護理費4293元,是基于上訴人在成都就醫治療時由其好友王某負責照顧護理而產生,亦是合情合理的;5.住院伙食補助3880元,一審法院僅酌定支持1000元無任何法律依據;6.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尼瑪某某的行為未給上訴人造成嚴重后果為由駁回上訴人的該部分訴請,屬邏輯錯誤。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尼瑪某某均存在過錯為由,確定本案中上訴人承擔30%的責任,被上訴人承擔70%的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上訴人有新證據支持相關上訴主張。 被上訴人尼瑪某某答辯稱,上訴人韋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與被上訴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懇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尼瑪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韋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韋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采納證據不當。在明知被上訴人韋某某的損傷與上訴人無任何關聯性的情況下,仍判決上訴人承擔部分損失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一、被上訴人治療自身疾病產生的醫療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并未對韋某某的頸椎損傷評定傷情等級,認為韋某某頸部目前狀況系自身疾病所造成。一審法院僅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簡單認定上訴人存在過錯而要求上訴人承擔相應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因被上訴人的損傷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性,由此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及營養費、鑒定費等均應由被上訴人韋某某承擔;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于上訴人的行為與被上訴人頸椎受損無任何關聯性,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相關費用無任何法律依據。故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予以改判。 韋某某答辯稱,上訴人尼瑪某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其造成被上訴人韋某某身體損害的事實,有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娘熱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處罰決定系向上訴人尼瑪某某單方作出,證明被上訴人的損傷是由上訴人造成的;另一方面,上訴人對傷情鑒定的理解出現偏差,鑒定中涉及的門診病例等均證明被上訴人韋某某頭部、頸部的損傷系上訴人的行為造成,其中提到受外力打擊,韋某某頸部活動受限等內容,可見,被上訴人所受損傷系上訴人毆打所致,故請求駁回上訴人尼瑪某某的上訴請求。 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尼瑪某某公開向其賠禮道歉;2.判令被告尼瑪某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17564.87元(包括醫療費24185.87元、誤工費(假期補償費)25045元、交通費3030元、殘疾賠償金40046元、護理費42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80元、營養費5000元、鑒定費2085元、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尼瑪某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11日上午,本為同事的韋某某與尼瑪某某因工作上收費的問題發生爭執,繼而引發肢體上的沖突。韋某某到西藏軍區總醫院檢查,初步診斷為輕型顱腦損傷。事后韋某某向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娘熱鄉派出所報案,該局于2016年10月31日向尼瑪某某作出了城公(娘)行罰決字〔2016〕第3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行政罰款三百元。對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依法予以確認。 對于韋某某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假期補償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費,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1.韋某某主張醫療費24185.87元并提交了四川省骨科醫院入院通知單及住院費用結算票據、成都第一骨科醫院出院證明及住院費用結算票據、中國人民解放軍醫療門診收費票據及四川省醫療衛生單位門診票據等證據予以證明。韋某某在四川省骨科醫院住院產生的醫療費7470.24元和在成都第一骨科醫院住院產生的醫療費9174.27元,根據韋某某提供的有效票據可以證實,對此予以支持。其他票據中存在部分票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例如購買肝藥的票據等,對該部分票據不予支持,故針對韋某某主張的醫療費24185.87元,支持18644.51元。 2.韋某某主張誤工費(假期補償費)25045元并提交了拉委廳發〔2015〕40號文件及《西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休假的有關規定》予以證明。結合本案,韋某某當庭認可自己的工資在治療期間一直在發放,并不存在減損,該兩份證據不足以支持原告要求假期補償費的主張,故對此不予支持。 3.韋某某主張交通費3030元并提交了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證據予以證明。因韋某某系未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是經單位同意后自行到成都治療,該筆費用并不是必要產生的,故不予支持。 4.韋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40046元并提交了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其傷殘等級為十級。因韋某某提交的鑒定意見書系《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的工傷鑒定,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故對殘疾賠償金不予支持。 5.韋某某主張護理費4293元并提交了證明一份。按照法律規定,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結合本案韋某某的傷情,其僅憑一張證明來主張護理費屬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6.韋某某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3880元,結合韋某某住院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1000元。 7.韋某某主張營養費5000元,就此未提交相關票據,但因有醫囑,酌情認定為1000元。 8.韋某某主張鑒定費2085元并提交相關票據予以證明,結合本案,該筆費用系針對十級傷殘的鑒定所產生,因該鑒定法院未予認可,故對該鑒定費用不予支持。但對韋某某在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所做頭部損傷為輕微傷的鑒定所產生的費用1000元,予以支持。 9.韋某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并提交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明,但該證據并不能證明尼瑪某某的侵權行為致韋某某身體傷殘以及給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嚴重后果,故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健康權、身體權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韋某某和尼瑪某某發生爭執后,繼而引發肢體沖突,致使韋某某身體受到傷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尼瑪某某承擔民事責任。對于韋某某要求判令尼瑪某某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請,根據韋某某自己提供的錄音材料可知,雙方屬于一個相互爭執和扭打的狀態,故雙方均存在過錯,對于該訴請不予支持。鑒于公安機關僅對被告尼瑪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據此在賠償金額中將雙方的責任承擔比例劃分為由韋某某承擔30%,尼瑪某某承擔70%。據此,尼瑪某某應當向韋某某支付的賠償金共計15151.2元(21644.51元×7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尼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韋某某支付醫療費18644.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費1000元、鑒定費1000元,共計15151.2元(大寫:壹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圓貳角);二、駁回原告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651.30元,依法減半收取計1325.7元,由原告韋某某負擔1153.3元,由被告尼瑪某某負擔172.4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所依據的證據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韋某某所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認定問題以及韋某某相關損失的合理認定問題,本院分析如下: 一、關于韋某某所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認定問題。 韋某某認為是由于尼瑪某某的毆打行為導致其頭頸部的損傷進而產生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其自身并無過錯,應由尼瑪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尼瑪某某認為,韋某某所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其治療頸椎病而產生的,通過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以證實,韋某某所主張的損失與自己的行為之間并無因果關系,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本院認為,尼瑪某某因工作與韋某某發生口角,后在爭執過程中,致韋某某的身體受到傷害,該事實有城公(娘)行罰決字〔2016〕第3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法臨2016-2870號四川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意見書為據。韋某某對受傷后的治療經過、治療支出在一審中提交了相應醫療機構出具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等予以證明,尼瑪某某應對韋某某受傷后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問題,綜合考慮韋某某的傷情及治療經過,韋某某在治療過程中除對頭部治療外,還包含對頸部的治療,所產生的治療費用與頭頸部損傷的關聯性,并結合尼瑪某某的過錯程度,同時根據公平原則,本院認為一審法院酌情劃分為尼瑪某某承擔70%、韋某某自身承擔30%的比例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二、關于韋某某相關損失的合理認定問題。 1.醫療費24185.87元,根據韋某某提交的醫療費明細,包括住院費16644.51元及門診治療費6762.47元、買藥費891.21元。結合韋某某在一審提交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診斷證明、住院出院證明、住院費結算單等,一審法院對其中的住院費16644.51元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門診治療費,韋某某在一審中提交了門診病例、診斷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等證明與本案的關聯性,故對該部分治療費用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買藥的費用891.21元,韋某某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部分費用與本案存在直接的關聯性,故本院對此不予確認。尼瑪某某雖對韋某某治療傷病支出的合理性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此,本院認定韋某某因治療頭頸部損傷支出的醫療費為住院費16644.51元、門診治療費6762.47元,合計23406.98元,一審法院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2.假期補償費25045元,因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3.交通費3030元,經本院審查,該交通費系韋某某應派出所的要求前往內地做傷情鑒定時產生,屬合理支出,應予支持。 4.殘疾賠償金40046元,其依據為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但該鑒定系工傷鑒定,不能作為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依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5.護理費4293元,根據韋某某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證明其第二次住院期間需要護理,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糾正。對于護理費的計算,根據規定,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結合韋某某在成都第一骨科醫院住院的相關記錄及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本院認定護理費為2427元(2800元÷30×26天)。 6.住院伙食補助388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根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經審查,韋某某住院天數為45天,參照西藏自治區公安廳藏公通〔2016〕275號《關于2017年西藏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計算標準的通知》中的住院伙食補助標準即7天以內每人每天120元,超過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80元,本院認定韋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應為3880元(120元×7天+80元×38天)。一審法院酌定韋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為1000元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7.營養費5000元,由于韋某某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一審法院酌情認定1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8.鑒定費2085元,由于鑒定費中包含傷情鑒定及工傷鑒定兩部分費用,其中工傷鑒定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一審法院僅支持韋某某為傷情鑒定支出的費用1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9.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鑒于韋某某所受損傷系輕微傷,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34743.98元。結合前文所述,尼瑪某某在本案中需承擔70%的賠償責任,故其向韋某某支付的賠償金額應為24320.79元(34743.98元×70%)。 綜上所述,上訴人韋某某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尼瑪某某所稱其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部分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尼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韋某某支付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共計24320.79元(大寫:貳萬肆仟叁佰貳拾圓柒角玖分); 三、駁回上訴人韋某某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上訴人尼瑪某某的全部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25.7元,由韋某某負擔1051.45元,由尼瑪某某負擔274.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51.3元,由韋某某負擔2102.82元,由尼瑪某某負擔548.4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某 某 審判員 加央某某 審判員 胡 某 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索朗某某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