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工傷賠償標準概述青海省工傷賠償標準,又稱青海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青海省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青海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根據統計部門發布的2022年的相關數據,經整理,以賠償一覽表 + 賠償標準計算示范 + 免費計算賠償 + 賠償申請指南 + 賠償案例一條龍式的的形式,展示給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給大家方便廣大工傷工友查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專業工傷、專注工傷 工傷就上工傷賠償標準網你的賠償超乎你想象! 深圳及其周邊地區免費咨詢微信:gspc12333。 到店免費計算工傷賠償送禮品!地址: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龍崗大道2002號千百年商業大廈17樓(愛聯地鐵站A出口即到)】 如您想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嫌看這還比較麻煩!沒關系平臺還有更方便更實用的方法,超級方便實用!在這個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年代,想更快更有效率的知道賠償怎么賠如何賠,您可跳過這個,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激動的心顫抖的手)猛戳:立即計算(即可自助算)。 大家把下面的賠償項目相加減去已經給了的或沒有產生的即得到你的賠償標準。等大家看完這個表以及賠償標準計算示范,有所了解后(大家務必看清楚)?辞宄筚r償標準計算示范下面有工傷賠償標準網全網獨家推出唯一一款自助精準工傷計算器為您計算出精確的賠償結果,無需求人和找律師算賠償標準。真正幫工友省時、省事、省力的搞懂工傷賠償標準。希望大家搞懂的工友通過微信、QQ、微博等轉發給有需要的工友。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閑話少述開始吧。 青海省工傷賠償標準一、青海省工傷賠償一覽表:
二、賠償標準計算示范(十級)比如:你月工資5000元,工傷鑒定為10級傷殘,住院天數20天,醫療期為2個月,醫療費為6000元的話。計算公式為-- 醫療費(6000元)+ 伙食補助費(20天 × ****元/每天)+ 工傷醫療期工資(2個月 × ****元/每月)+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 × 7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元×7.5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7.5個月)= ******元(賠償金額)!咀ⅲ菏痉稊祿䴙檫^時數據僅為示范,最新數據可平臺智能AI工傷計算器查看】 咨詢微信:gspc12333 委托代理熱線:18818685070 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以及工亡的賠償標準大家以此類推依葫蘆畫瓢進行推算。 是不是還有些沒懂,嫌麻煩!沒關系平臺一桿到底,智能AI工傷計算器直接可自助幫您秒算賠償,一目了然的呈現你的專屬賠償使其秒懂,F在開始立即計算賠償吧猛戳:立即計算(即可直接為您直接計算賠償)。 三、賠償申請指南工傷保險部分青海省各區縣社保分局 聯系電話:12333 青海省人社局網址:http://www.qhhrss.gov.cn/ 申請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A4紙復。;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5、《傷殘待遇收款申請》。 6、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補充材料。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傷保險未承擔的部分(如:支付差額,解除勞動關系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青海省工傷賠償案例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青民再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某,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0,住青海省西寧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青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住所地青海省都蘭縣。 法定代表人:李某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某某,青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都蘭礦業公司)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終2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青民申4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浩,被申請人都蘭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峰、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某某、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申請再審稱,1.2005年4月至2015年6月,其持續在都蘭礦業公司承包采掘工程,雙方從未進行結算!肚闆r說明》證實,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都蘭礦業公司從李某某工程款中收取電網投資款1528200元,其索要無果后于2015年9月14日起訴,未超訴訟時效。2.7-6﹟(7-4﹟)礦井工程款556200元應予支付。工程量與實際施工人周光富結算后確定,確定工程量時證人方向福在場并參與丈量,方向福庭審證明都蘭礦業公司礦長朱吉德在場參與了丈量,根據合同約定單價計算工程款。李某某向周光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05795元,其他以現金方式支付,其證據符合高度概然性的要求。3.都蘭礦業公司應退還購房款及裝修款155299.40元。4.都蘭礦業公司應當支付李某某墊付的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工傷賠償款296872元。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不在李某某履行合同期限內,三人的用人單位是都蘭礦業公司,賠償項目均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范圍。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約定工傷賠償由李某某一個非用工主體承擔的條款無效。5.一審存在漏判。礦井采掘工程款2022758元由六部分組成,一審僅支持了礦石款1422409.2元、設備折舊款412121.6元和零工費用116400元,對李鴻杰的倒礦費34227.2元、都蘭礦業公司從李某某礦石款中扣除的16000元和李某某支付給王秀兵的打上爬巷道款21600元,共計71827.2元沒有審理。 都蘭礦業公司辯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都蘭礦業公司不應退付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1)都蘭礦業公司根據各承包隊的要求,也為了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生產效率、降低各承包隊的采掘工程成本和安全生產規范需要,決定由都蘭礦業公司墊付先期費用,架設一條由縣城到礦區10KV高壓輸電線路,又在不降低原礦結算單價的前提下,于2005年11月22日召集各承包隊的負責人李某某等人召開礦山供電事宜專題會議,形式《會議紀要》:”依據公司投資大電網(也叫”10KV高壓輸電線路”)的費用及各施工隊所報用電量,按48個月分攤投資額,以54元/月千瓦收取,待投資額分攤完后,資產歸公司所有”,李某某自行申報7-6#井用電量150KW/月、”千米井”(7-15#井)用電量400KW/月,與會人員簽字確認。(2)《會議紀要》證明李某某同意分攤投資款并同意扣款,這種意思表示是李某某對其所屬財產權行使了處分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契約、合同、協議,法律并不禁止,應支持和保護。(3)2007年11月25日簽訂的《都蘭縣白石崖7-15號礦點采準切割回采工程承包協議書》第七條第5項約定”甲方(都蘭礦業公司)支付給乙方(李某某)的掘進工程價款及鐵、鉛鋅原礦結算價格中包括進尺所用生活材料、生產工具、大電網基建公攤、勞務工資、勞務稅及工傷保險費用等”,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4)2006年至2010年12月,都蘭礦業公司對李某某承包完成的白石崖礦山的采掘工程、”千米井”(7-15#)井采掘工程等逐年結算中,均持續扣減李某某分攤的大電網投資款,李某某對此不僅知曉,而且認可。2011年3月李某某將”千米井”工程移交其他施工隊、2011年7月雙方對賬時,李某某沒有對扣減的分攤大電網投資款提出異議,也沒有對大電網資產歸都蘭礦業公司所有提出質疑,2015年9月起訴返還分攤投資款,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2.李某某主張支付7-4#(7-6#)礦井的工程款556200.00元無事實依據。(1)李某某主張支付7-4#(7-6#)礦井的工程款,實際上只是主張支付7-6#礦井的工程款。7-4#井和7-6#井是兩個獨立井口,分屬兩個不同的核算單位。(2)2013年2月29日簽訂的《都蘭縣白石崖7-4#、7-6#、8-3#、8-4#井采掘工程施工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約定:”乙方施工開采礦產品資源的期限自2013年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乙方必須在甲方劃定的采掘工程范圍內施工,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開采計劃、采掘方案組織施工和開采礦產品資源”。都蘭礦業公司2013年度逐月向包括李某某在內的各施工隊伍下達了月生產計劃,施工通知單(含施工方案),并出具工程驗收單。(3)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都蘭礦業公司向李某某下達7-4#井逐月生產計劃,對7-6#井沒有下達任何生產計劃。截止2013年年底,李某某完成7-4#井口采掘工程量為141300.00元,雙方已經結算,2014年度沒有向李某某承包的7-6#井下達生產計劃。(4)證人方向福與李某某是合伙關系,又是其管理人員,與李某某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不足采信。3.李某某主張支付墊付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三人的工傷賠償款共計296872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1)都蘭礦業公司雖與周少康等三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周少康等三人實際由李某某雇傭,李某某是實際用工方。(2)2013年2月19日簽訂的《都蘭縣白石崖7-4#、7-6#、8-3#、8-4#礦井采掘工程協議書》第七條第四項明確約定了原礦石結算價格中包含工傷保險金、工傷醫療費用和事故傷亡賠償金等。(3)《工傷保險條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均明文規定雇主對雇工因履行職務所遭受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4)李某某已與周少康等三人達成了賠償協議。4.李某某主張支付倒礦費71827.20元無事實依據。 2015年9月21日,李某某向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都蘭礦業公司返還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2.支付7-6號礦井工程款556200元。3.支付掘井采礦費及設備投資費用2474929.40元。以上三項共計4559329.40元,扣除李某某欠都蘭礦業公司1861579.57元,都蘭礦業公司應支付2697749.83元。 一審法院認定:1.2005年4月至2015年6月,李某某與都蘭礦業公司簽訂《都蘭縣白石崖七號礦點采掘工程承包協議書》,都蘭礦業公司將都蘭縣白石崖礦點間斷性承包給李某某施工。協議約定乙方(李某某)必須在甲方(都蘭礦業公司)劃定的采掘工程范圍內施工,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開采計劃、采掘方案組織施工和采掘礦產品資源。每年度都蘭礦業公司向包括李某某在內的各施工隊逐月下達生產計劃、施工通知、工程驗收單。2.2005年11月,為擴大生產規模,降低各承包隊的采掘工程成本,決定從都蘭縣到白石崖礦點架設10KV輸電線路一條。都蘭礦業公司與各礦點施工隊負責人召開會議,形成會議決議:依據公司前期投資大電網的費用及各施工隊所報用電量,按48個月分攤投資額,以54元/月千瓦收取,待投資額分攤完后,資產歸公司所有,以后發生的線路維護費和管理費等,以實際發生額按各礦點施工隊所分配電量分攤。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持續收取電網投資費用1528200元。3.李某某購買都蘭礦業公司家屬樓3單元501室房屋一套,房款113299.4元,裝修花費79615元,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4.都蘭礦業公司與施工人員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就白石崖8-3號礦井簽訂《勞動合同書》,三施工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李某某支付周少康工傷醫療費79000元、操有太工傷醫療費78000元、朱仕喜工傷醫療費139872元。5.2015年6月,李某某與都蘭礦業公司解除承包關系,后經雙方確認白石崖8-3號礦石結算量為29706.82噸。2015年7月11日,李某某將8-3井所遺留設備交由都蘭礦業公司繼續使用,設備折價后總額共計412121.6元。 李某某要求返還10KV高壓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的訴求。一審法院認為,因雙方達成《會議紀要》,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都蘭礦業公司在對李某某承包的7-6號礦井與千米井采掘工程逐年結算中,均持續扣減李某某投資的高壓線路投資款,李某某自2010年12月都蘭礦業公司持續扣減其投資的高壓線路投資款共計1528200元時應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自此開始計算二年訴訟時效,都蘭礦業公司關于該項訴求已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予以采納,對李某某該項訴求不予支持;李某某要求支付7-6號礦井工程款556200元的訴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8-3號礦井所產29706.82噸礦石總價1422409.20元的訴求,予以支持;李某某遺留在8-3號礦井的設備,因都蘭礦業公司確認簽收并繼續使用,對于李某某要求支付設備款483002元的訴求,經確認折舊后的設備款412121.60元,予以支持;8-3號礦井建井期間產生的零工費用共計116400元的訴求,予以支持;退回購房款及裝修款共計155299.40元的訴求,不屬本案受理范圍,不予支持;李某某要求支付墊付的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工傷賠償費用共計296872元的訴求,根據2013年2月19日簽訂的《都蘭縣白石崖7-4、7-6、8-3、8-4號礦井采掘工程協議書》第七條第四項約定,原礦石結算價格中包含工傷醫療費用,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2016年5月9日,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都民一初字第608號民事判決:一、都蘭礦業公司支付李某某白石崖8-3號礦井工程費及設備款共計1950930.8元。二、駁回李某某要求都蘭礦業公司返還高壓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的訴訟請求。三、駁回李某某要求都蘭礦業公司支付白石崖7-6#礦井工程款556200元的訴訟請求。四、駁回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以上款項扣除李某某所欠都蘭礦業公司1861579.57元,剩余89351.23元,都蘭礦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給李某某。 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都蘭礦業公司返還10KV高壓輸電線路的投資款1528200元、支付7-4#(7-6)#井工程款556200元、支付墊付的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三人的工傷賠償費用共計296872元、支付8-3#礦井工程費用及設備款2022758元。 二審法院確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另查明,雙方認可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的最后一筆付款時間為2010年12月。 關于李某某主張的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都蘭礦業公司2015年6月2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只證實從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持續收取電網投資費1528200元,不能證實都蘭礦業公司同意履行該筆費用,且雙方認可最后一筆投資款付款時間為2010年12月,李某某主張電網投資費1528200元起訴時間為2015年9月14日,已超過訴訟時效,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都蘭礦業公司應否支付李某某7-4#井工程款556200元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某認可其主張的工程款556200元是根據其與周光富的結算單及李某某與都蘭礦業公司的合同計算的數額,并無證據證實與都蘭礦業公司進行了7-4#井工程量的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某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李某某支付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工傷賠償費296872元是否由都蘭礦業公司承擔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某認可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系其雇傭,三人系與方向福達成賠償協議,不能約束都蘭礦業公司,李某某要求都蘭礦業公司支付賠償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8-3#礦井工程費用及設備款是2022758元還是1950930.8元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庭審中,李某某認為8-3#礦井工程費用及設備款2022758元,包括29706.82噸的礦石款1422409.2元、設備折舊款412121.6元、零工費116400元、倒礦費71827.20元,與一審認定的1950930.8元相差71827.2元,對倒礦費71827.20元認為由2015年7月13日的34227.2元、2015年8月11日的16000元、2015年7月1日的21600元構成,其中34227.2元提交了《鏟車明細》,16000元及打上爬巷道費用21600元并無證據證實,鏟車明細僅記錄了用工時間并無費用情況,且李某某認可是由其自行計算,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2016年10月20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青28民終25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再審,本院確認原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再審中,李某某放棄了要求都蘭礦業公司退還房款及房屋裝修款共計155299.40元的訴求。 根據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陳述和答辯,本案就以下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 1.關于李某某主張的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的訴訟時效問題。本院再審認為,2005年4月至2015年6月,李某某陸續承包都蘭礦業公司白石崖七號礦的部分采掘工程。合同履行期間,都蘭礦業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降低各承包隊采掘工程成本,決定架設一條由都蘭縣城至白石崖礦點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費用根據各施工隊所報用電量按48個月分攤,以54元/月千瓦收取,投資額分攤完后,資產歸公司所有。經磋商,都蘭礦業公司與各礦點施工隊負責人(即承包人)形成《會議紀要》!稌h紀要》是參會主體的一致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執行性,當事人并無排除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會議紀要》設定了參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參會主體簽字確認,對簽字主體具有法律約束力。2005年10月至2010年12月,都蘭礦業公司收取李某某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共計1528200元。2015年6月29日,雙方解除承包關系后,同日,都蘭礦業公司應李某某要求出具收取高壓輸電線路的《情況說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李某某主張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1528200元,應從雙方解除承包關系之日起計算,其于2015年9月21日起訴主張該項訴求,未超過訴訟時效。原一、二審判決以都蘭礦業公司收取李某某最后一筆電網投資款的時間2010年12月確認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不當!稌h紀要》確定李某某承包礦點的月用電量為7-6#井150KW、千米井400KW,以54元/月千瓦收取,計算月投資額分別為8100元和21600元,李某某應承擔的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應為1425600元,都蘭礦業公司應退還李某某多收取的10KV高壓輸電線路投資款102600元。 2.關于李某某主張7-6#井工程款556200元的問題。李某某認為7-4#、7-6#礦井應分別結算工程款。都蘭礦業公司認為7-4#井雙方已結算,7-6#井系李某某私自采掘,都蘭礦業公司未下達生產計劃,不予認可。本院再審認為,2013年2月19日,雙方簽訂的《都蘭縣白石崖7-4#、7-6#、8-3#、8-4#井采掘工程協議書》約定:”乙方(李某某)必須在甲方(都蘭礦業公司)劃定的采掘工程范圍內施工,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開采計劃、采掘方案組織施工和開采礦產資源!笔┕み^程中,都蘭礦業公司于2013年度逐月向包括李某某在內的各施工隊下達月生產計劃、施工通知單(含施工方案)、出具工程驗收單。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都蘭礦業公司向李某某下達了7-4#井逐月生產計劃,至2013年年底,李某某實際完成7-4#井口采掘工程量為141300.00元,雙方已進行結算。都蘭礦業公司未向李某某下達7-6#井的生產計劃、施工通知單并出具工程驗收單,李某某主張支付7-6#井的工程款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原一、二審此節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再審中,李某某申請對7-4#、7-6#井工程量進行鑒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的規定,對李某某再審期間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3.關于李某某主張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工傷賠償款296872元的問題。經查,2014年8月6日、7月7日和2015年5月23日,都蘭礦業公司分別與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在李某某承包的礦井施工過程中,分別于2014年10月28日、9月28日和2015年6月3日發生工傷,李某某分別支付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工傷賠償費用79000元、78000元和139872元,共計296872元。2013年2月19日,李某某與都蘭礦業公司簽訂的《都蘭縣白石崖7-4#、7-6#、8-3#、8-4#礦井采掘工程協議》第七條第四項約定,原礦石結算價格中包含工傷醫療費用和事故傷亡賠償金等。 本院再審認為,都蘭礦業公司與周少康、操有太、朱仕喜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工人系李某某,周少康等三人的勞動工資均由李某某支付。2013年2月19日簽訂的《都蘭縣白石崖7-4#、7-6#、8-3#、8-4#礦井采掘工程施工協議》約定的承包采掘期限為2013年2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屆滿至2015年6月29日與都蘭礦業公司解除承包關系期間,李某某仍在履行該協議,周少康等三人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李某某與都蘭礦業公司約定原礦石結算價格中包含工傷醫療費用和事故傷亡賠償金,系內部承擔責任的約定,不屬于免責條款,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李某某要求都蘭礦業公司支付其墊付的296872元工傷賠償費無事實和法律根據。原一、二審判決駁回李某某該項訴求,并無不當。 4.關于一審判決是否存在漏判的問題。經查,李某某在一審時主張的8-3#礦井采掘工程款2022758元由礦石款1422409.2元、設備折舊款412121.6元、零工費用116400元、倒礦費34227.2元、都蘭礦業公司扣除礦石款16000元和王秀兵打上爬巷道款21600元六部分組成。一審判決支持前三項,對李某某主張的倒礦費34227.2元、都蘭礦業公司扣除礦石款16000元和王秀兵打上爬巷道款21600元未進行審理,也未判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以”2015年7月13日34227.2元的《鏟車明細》僅記錄了用工時間并無費用情況,2015年8月11日的16000元及2015年7月1日打上爬巷道費用21600元無證據證實”為由,不予支持。本院再審認為,《鏟車明細》僅記錄了用工時間,無價款記載,李某某認可系其自行計算,都蘭礦業公司亦不認可。方向福出具的證明、王秀兵出具的收條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都蘭礦業公司亦不認可,李某某的該項訴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再審申請人李某某的再審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部分不清,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6)青28民終257號民事判決和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6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維持青海省都蘭縣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6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即:一、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李某某白石崖8-3#礦井的工程費及設備款共計1950930.8元。三、駁回李某某要求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白石崖7-6#礦井工程款556200元的訴訟請求。四、駁回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三、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返還李某某高壓線路投資款102600元。 以上款項扣除李某某欠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861579.57元,剩余191951.23元由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李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訴訟費28382元(李某某已預交),李某某負擔26395元,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98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8382元,李某某負擔26395元,都蘭縣多金屬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98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文 某 審判員 陳 某 審判員 高某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霍某某 延伸閱讀:各省詳細的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含工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