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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賠償標準網

    特殊工傷的工傷認定

    來源:工傷賠償標準網 作者:admin 人氣: 發布時間:2019-11-06
    摘要: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前面給大家介紹了上下班途中工傷、組織活動工傷等,雖然已經比較全面,但還有一些未涵蓋到,今天把沒有涵蓋到的工傷系統講解一下,本網把這類工傷統稱為特殊工傷。工傷也是千變萬化隨著社會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案例無法

    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前面給大家介紹了上下班途中工傷、組織活動工傷等,雖然已經比較全面,但還有一些未涵蓋到,今天把沒有涵蓋到的工傷系統講解一下,本網把這類工傷統稱為特殊工傷。工傷也是千變萬化隨著社會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案例無法全部涵蓋,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力求把工傷涵蓋全網最廣,讓其工友能迅速找到了解工傷的工傷認定。當然更希望大家通過這些案例情況提高安全意識,少受工傷,避免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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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工傷有哪些?

    隨著社會發生形成的一些問題產生的一些工傷,比如:1.業主與開發商鬧矛盾導致一些業主行為過激打傷保安的、的哥被乘客打傷、超市員工被顧客打傷;2.因工外出受傷的;3.延遲退休達到退休年齡還在工作的因工受傷的;4.發生特殊情況比如抗洪搶險、地震、泥石流等維護公共利益的;5.見義勇為的比如抓搶劫、救小孩、老人的呀;6.掛靠司機因工受傷;7.狗咬工傷等等。


    我們把

    1.稱為打斗工傷

    2.稱為外出工傷

    3.稱為超齡工傷

    4.稱為維護公共利益工傷

    5.稱為見義勇為工傷

    6.掛靠工傷

    7.狗咬工傷


    一、打斗工傷                               返回目錄

    案情簡介

    王某系合肥市某小區的保安隊長。某天晚上23時左右,王某在該小區內查崗。小區業主宋某開車回來,因嫌小區大門開得太慢就辱罵保安。王某出面制止,與宋某發生沖突,王某右手被宋某砍傷。事后,王某被醫院診斷為:右手第5掌骨骨折。王某向瑤海區某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經調查核實后認為:王某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情形,對其所受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王某不服,向合肥市某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予以維持。于是,王某又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瑤海區某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本案各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來看,王某作為小區保安隊長,事發當晚在該小區內查崗,其所受暴力傷害確系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該暴力傷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業主因對保安工作不滿而辱罵保安,而王某的身份是保安隊長,其有義務對現場進行制止。盡管王某的行為方式不當,違反了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但是不能改變其履行工作職責的實質。王某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四)項的規定,瑤海區某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證據不足。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瑤海區某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幒^某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合肥市中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原判。

    官釋法

    本案爭議的實質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四)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理解與適用。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函〔2006〕497號)的解釋,所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而何為"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實踐中通常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不合理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無奈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就本案來說,當事人發生沖突的真實動機我們無法揣度,但從現有證據來看,王某與業主并不存在私人恩怨,他們之間的糾紛是因工作而引起。盡管王某的行為方式違反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規章制度,但不會改變其履行工作職責的實質。工傷認定屬于社會法的范疇,社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在事實和法律的模糊地帶,應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認定。

    官提醒

    隨著人民群眾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城市發展的日趨"提速",勞動者維權案例特別是工傷認定案件層出不窮,從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很多勞動者在提起訴請時對許多相關法律法規不清不楚,影響了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

    結語:強烈譴責動粗的做法,勞動法專家認為,在打斗工傷認定中誰先動手是一個考量因素,其必須公安機關出具文書】


    二、外出工傷                               返回目錄

    【案情】

    原審上訴人(一審原告):趙雨,微軟(中國)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職員。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微軟(中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號行政判決認定如下事實:2004年10月12日,趙雨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朝陽區勞動保障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稱自己系微軟(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軟公司)職工,其在2004年7月5日按照微軟公司的要求入住九華山莊參加會議,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因浴室防滑墊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診冶。診斷結論為:右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右側脛骨平臺骨折,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踝骨軟骨損傷。趙雨認為其所受傷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請認定工傷,同時提交了目擊者證明、診斷證明書、外資辦事機構登記信息等材料。朝陽區勞動保障局受理趙雨所提申請后,于2004年10月15日就有關事實向趙雨進行核實,并制作詢問筆錄。微軟公司亦向朝陽區勞動保障局出具證明,認可本公司員工趙雨參加單位會議人住九華山莊,在客房洗澡時摔傷的事實。2004年10月25日,朝陽區勞動保障局作出非工傷認定通知書,認定趙雨在前述事故中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視同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工傷(視同工傷)。趙雨不服,向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提出行政復議。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勞動保障局作出京勞社復決字[2004]8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復議決定書),維持了非工傷認定通知書。

    【審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趙雨系微軟公司北京辦事處員工,其應該公司要求于2004年7月5日入住九華山莊參加會議,當晚在客房內洗澡時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撕脫,右股骨內髁骨軟骨損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職務有關的活動的時間應認定為因工外出期間,趙雨系按照微軟公司的安排入住九華山莊參加會議,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在用人單位組織或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可以視為工作原因,趙雨在微軟公司安排的房間內洗澡摔傷系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綜上分析,朝陽區勞動保障局針對趙雨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依據不足,應予撤銷,由朝陽區勞動保障局重新作出是否構成工傷的認定結淪。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6條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1、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終字第253號行政判決、[1]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宇第101號行政判決;[2] 2、撤銷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京朝勞社工傷非(1050F0036617)號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開會,在會議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意外傷害的,應否認定為工傷,涉及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解釋問題。法律解釋的基本方法可以分為文意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和體系解釋四種。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一般也應當先從文意解釋開始,如果文意解釋存在不明確的情況時,再按照目的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的步驟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一、關于文意解釋的問題。

    所謂文意解釋,就是從法律的字面含義和日常含義出發來理解法律的意思。文意解釋中還有兩種特殊的情況:擴張解釋和縮小解釋。所謂擴張解釋,就是作出比字面含義更廣的解釋?s小解釋就是作出比字面含義更窄的解釋。擴張解釋不同于類推解釋,縮小解釋也不同于目的論限縮。類推和目的論限縮都屬于目的解釋,也就是說它們不是在程度和范圍上改變原來的字面含義,而是在屬性和本質上在兩個概念之間進行比較,以限制或擴大某一個概念的使用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工傷。根據該條的規定,因工外出認定工傷應當具有以下幾個要件:一是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外出工作的。這里所說的單位指派開會應當是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指派的開會,不包括職工以個人名義接受外單位邀請開會的情形。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傷亡的。由于因工外出期間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因此,因工外出,外出的職工外出時間、工作場昕和工作原因從字面上解釋,可以進行縮小解釋和擴張解釋?s小解釋是僅僅將與外出工作之間的關系作為條件,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才屬于外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與工作有間接關系如休息、旅途等時間、地點都排除在外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之外。在考慮到因工外出的工作場所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其工作狀態的不確定和延伸要相對寬泛。擴張解釋將與外出工作有直接關系和間接關系都包含在外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之內。也就是說,與工作有間接聯系的休息、旅途等都是工作的延續,應認定為外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因從事與本單位業務有直接或者間接聯系的活動受到傷害,具備這兩個要素的,均應當認定工傷。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因開會而受到意外傷害的,其工作場所應當是開會場所,會議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及來回途中必經的地點。正因為對該項用縮小解釋和擴張解釋都有一定的道理,所以,還須進行目的解釋。

    二、關于目的解釋的問題。

    所謂目的解釋,就是不拘泥于法律文本的字面含義,而是運用一定的方法來探究法律的原意。目的解釋有三種最重要的形式:一是合憲法性解。在現代國家,憲法往往構成了法律目的的最基本表達,因此在探究某一個具體法律的目的或某一個具體案件的正義性標準的時候,不能夠違背憲法的基本精神。另一個是類推解釋。當某一個案件和規范之間形成的關系在價值判斷上與另一案件事實與規范具有相似性,那么這個案件就應該同樣得到另一個案件的處理結果。這就是根據法律的目的在這兩個案件上的相似性進行類推處理的結果。類推解釋的法理基礎在于,由于立法技術的原因,法官不可能靠一部法律解決一切相關糾紛,因為立法總具有滯后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官就無法運用明確的法律規則,而只能尋求抽象的法律原則來進行裁判。最后一個是目的論限縮的解釋方法。當法官根據法律的內在目的進行判斷,發現不能讓某個法律完全按照其字面含義發生作用的時候,就要根據該目的對這個法律規范加上一些限制性解釋,這個時候就發生了目的論解釋。

    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根據該條規定,公民享有社會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規定確立了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基本原則。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由于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職工處于被雇傭的地位,用人單位處于雇主的地位,在現實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處于強勢地位,職工是被管理者,處于弱勢地位,為了使兩者在法律地位上實現真正的平等,該條規定突出了對職工權利的保護?梢钥闯,關于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中,偏重規定職工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梢哉f,有關工傷保險的立法是以職工為權利本位,以用人單位為義務本位。因此,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應當認定工傷不明確的,應當從寬適用。換言之,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規定工作原因存在縮小解釋與擴張解釋都有一定道理時,適用擴張解釋更符合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于2007年9月7日作出的(2007)行他字第9號《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明確指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盡管該答復所指的是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受到他人傷害的問題,但該問題與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開會的性質是相同的,故可以適用。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號行政判決是正確的。

    三、審理此類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工傷行政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2007)行他字第9號答復所確定的原則,適用于所有外出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案件。(2007)行他字第9號答復僅僅明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需要指出,這里的外出學習,不包括脫產或不脫產學歷教育學習、公派留學學習、停薪留職學習),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因工外出的其他情況未作明確規定。因對于因工外出其他情況與外出學習僅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完全相同。所以,其他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他人或者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亦應適用該答復所確定的原則。

    2、因工外出期間在與工作無關活動中受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擴張解釋有利于彌補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沒有限度地任意擴張,否則就會違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違法行為或者完全是個人目的的行為而產生的傷害如探親訪友、娛樂游玩、購物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中受到他人或意外傷害、突發疾病死亡的,因所從事的活動與工作無直接和間接關系,不能再擴張解釋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3、因工長期外出,在休息期間單位為其長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傷害的,不應認定為工傷。(2007)行他字第9號答復中對因工外出的工作原因做了擴張解釋,因此,其適用范圍亦應作較為嚴格的限定。因工單位派其職工長期在外工作(如駐各地的辦事處等),并為其解決了長期住所問題,其在單位安排的住所休息期間受到傷害或突發疾病死亡的,不屬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宜認定為工傷。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終宇第253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字第101號行政判決,判決維持非工傷認定通知書。


    三、超齡工傷                               返回目錄

    廣元一例67歲老人在工作時間傷亡案件,在四川某律師事務所李律師的代理下,幾經周折,最終成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開創了廣元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人員,因工傷亡成功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的先例。

    2011年9月3日,在廣元市利州區環境衛生管理局從事街道保潔工作的67歲老人趙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輛二輪摩托車撞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與老人家屬在賠償標準上產生了分歧。老人家屬認為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用工單位認為老人已經67歲,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務工人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應該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于是,老人兒子王某委托四川某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律師承辦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確認趙某與廣元市利州區環境衛生管理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3月7日,王某向廣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該單位以趙某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所受到的事故傷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為由而不予受理。王某向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李敏律師作為王某的代理人,堅持本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的觀點進行辯護并最終勝訴。


    四、維護公共利益工傷

    五、見義勇為工傷                            返回目錄

    職工見義勇為旨在排除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面臨的緊迫危險,并未超越視同工傷條款的文義射程,亦符合視同工傷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導向,故應認定為工傷。

    【案情】

    被告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第三人羅仁均系涪陵志大物業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羅仁均在涪陵志大物業公司服務的圓夢園小區上班(24小時值班)。上午8∶30左右,因在興華中路宏富大廈附近有人對一過往行人實施搶劫,羅仁均聽到呼喊聲后不顧個人安危立即擋住搶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搶劫的物品。在與搶劫者搏斗的過程中,羅仁均不慎從22步臺階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壩上受傷。經重慶市涪陵中心醫院診斷為: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右側股骨頸骨折;左胸部軟組織損傷。2012年7月20日羅仁均提交了重慶市涪陵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表彰羅仁均同志見義勇為行為的通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被告認定羅仁均情形為視同工傷。

    原告涪陵志大物業公司訴稱,見義勇為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有明顯區別,第三人羅仁均見義勇為維護的只是個人利益,不屬于搶險救災,也不是維護公共利益。被告認定羅仁均為工傷錯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涪陵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裁判】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根據第三人提供的重慶市涪陵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表彰羅仁均同志見義勇為行為的通報》,認定羅仁均在見義勇為中受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羅仁均不顧個人安危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既保護了個人財產及生命的安全,也維護了社會的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的尊嚴,應當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勵。雖然羅仁均不是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但其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并且《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見義勇為受傷視同工傷性質,享受工傷待遇,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精神,應予適用。被告認定羅仁均受傷視同因工受傷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確立了視同工傷制度,其中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

    1.視同工傷制度的立法目的

    勞動者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維護國家或者公共利益的行為,既不是發生在工作地點,也不是在工作時間,更不是勞動者的工作職責范圍,無論從哪個方面都不符合“工傷”的語意射程,立法者將這類情形另行處理,規定為視同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意在彰顯社會對優良傳統和高尚行為的推崇。

    2.視同工傷條款文義解讀

    視同工傷條款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從立法技術上看,這是一條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例示規則。從性質上看,這是一條概括性條款,其中,“搶險救災”是列舉式規定,而“等”字后面的內容是對前面列舉對象未能窮盡的一種概括性規定。根據例示規則原理,例示與概括雖相互區分,但又同在一個上位概念之下,因而它們具有某種一致性。但這種一致性并非例示與概括所指事項或事實層面的相似性,而應理解為價值層面的一致性,否則會導致概括標準的窄化甚至虛化,進而使得概括立法毫無必要。進言之,立法對例示與概括的劃分正是基于它們的對象在事實特征上的差別,或者說概括指示的事項不在例示的對象范圍,但卻位于例示事項所體現的中心價值范疇之內。

    在本案中,視同工傷條款通過例示規則樹立了中心價值:為排除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所面臨的緊迫危險而受傷,國家為其提供法律保護。這一中心價值也延伸于規則的概括部分,概括所指事項在事實特征上雖不同于例示事項,但只要符合相同的價值標準,也應為規則適用的對象。

    本案事發時間和地點為:上午8∶30左右,興華中路宏富大廈附近。據查,興華中路為涪陵區主干道,而宏富大廈更是處于商業中心區域,人流量相當大,因此,突發刑事犯罪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且在鬧市區,若不加以及時制止,不但公民財產權受到即時損害,而且公共治安秩序的受侵擾將很難彌補,在社會心理當中造成的惡劣影響很難修復。只有果斷采取措施才能遏制邪惡,彰顯社會治安秩序的莊敬與嚴肅。因此,事發當時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共利益面臨的危險的嚴重性、緊迫性和突發性是顯而易見的。從行為人的目的來看,其挺身而出,并非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其行為效果或目的一是直接保護其他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二是對受侵擾和妨害的社會治安秩序予以維護。行為人為排除公共利益所面臨的緊迫危險而受傷,國家理應為其提供法律保護和救濟。

    此外,判決書中對見義勇為地方法規的援引,可視為一種佐證,或強化說理,亦可視為法律解釋中的結構或體系解釋,即將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法律規范體系放在一起對照釋明,法官的主觀目的是說服當事人接受作為判決前提的法律規定的正當性,客觀效果則是展示了中央和地方法制的統一。

    本案案號:(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陳立洋 涪陵區人民法院 劉 蕓


    六、掛靠工傷                               返回目錄

    職工梁×,系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員工,于2013年10月8日在廣州南沙區上橫瀝橋路段因日常工作死亡,被依法認定為工傷。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對工傷認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維持工傷認定,單位遂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職工近親屬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審理經過:

    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訴稱:1、梁×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車輛實際車主是案外人譚×,該車系譚×掛靠在××物流有限公司,但××物流有限公司對該車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益。2、××物流有限公司與梁×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3、該起交通事故發生時,梁×并非在履行××物流有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而只是在履行其雇主譚X為其安排的工作內容。4、××物流有限公司與案外人譚X系掛靠合作經營關系,并非承包關系,因此不適用《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工傷認定。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則認為:梁×的工傷保險責任依法應由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擔,梁×系原告××物流有限公司的掛靠車主譚X聘請的司機,于2013年10月8日7時55分許,其在駕駛車輛外出運貨時受交通事故而死亡!稄V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原告作為被掛靠單位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人述稱:梁×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原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擔。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綜上,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工傷認定。

    分析點評:

    本案的關鍵在于確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該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為社保行政機構提供了司法實務及社保實務的指引。本案中社保行政機構的工傷認定與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保持一致,切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七、狗咬工傷                               返回目錄

    【案例】 汪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工地打更員。今年5月初某晚在工地及倉庫區巡查時,被一狼狗咬傷(該狼狗是公司職工劉某拴養在工地內的,公司領導知道而未管此事),經住院治療確診為腰椎骨骨折,10級傷殘。事后,汪某找公司領導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公司認為應由狗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汪某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汪某是該公司正式職工,他被狼狗咬傷事故發生在工作單位的工地場區之內,且正在履行打更職務工作期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屬于工傷。既然屬于工傷,就理所當然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至于汪某如何與劉某交涉,則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不影響汪某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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