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工傷認定也不斷的延伸一些工傷問題。法律法規也一直與時俱進越來越完善和細化。實踐中工傷也是千變萬化。有些工傷難以直接從《工傷保險條例》法條中得出答案。不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賠償標準網(www.islabarros.com)將其他情形中的單位組織活動受傷的工傷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四條第二款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結合審判案例,整理供大家參考。 單位組織活動受傷包括哪些,旅游、聚餐、體育活動(籃球賽、跑步等等)等。 一、旅游工傷 珠海市區兩級人社局裁定非工傷 ,市區兩級法院判決是工傷。 珠海一男子在公司組織外出旅游時不慎受傷,申請認定工傷時先后被市區兩級勞動部門認定不算工傷,該男子不服認定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求得到法院支持。 時某是珠海某公司生產部操作員,2013年5月6日參加公司組織到深圳的員工旅游。在拍照時,時某懸空跳起,左腳先著地后沒有站穩向后摔倒,被醫院診斷為左膝半月板損傷、左膝關節多發韌帶損傷。該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對時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香洲區人社局認定其為非工傷。時某不服,向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相關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香洲區人社局的決定。時某仍然不服,向香洲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香洲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旅游受傷是否工傷? 庭審中,時某認為,單位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是職工的一種待遇,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上的聯系。而且,工作原因不能局限專職工作,工作時間并非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并非是固定意義上的辦公地點、工作地點。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傷。 香洲區人社局辯稱,公司組織員工去深圳旅游,雖然規定員工參加旅游活動均視為正常出勤,但旅游并不涉及工作。因此,時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 判決:工傷范圍不能過窄。 經審理,香洲法院認為,時某參加的旅游活動是由公司組織并承擔經費的企業文化活動,公司將員工參加旅游活動視為正常出勤,并計算工資,這說明公司組織旅游與工作有本質聯系,是職工工作的延續。時某在公司鼓勵下參加活動應屬工作范疇,因旅游拍照而受傷構成工傷認定的正當工作原因。 法院一審判決香洲區人社局撤銷作出的工傷認定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香洲區人社局不服,上訴至珠海市中院。 珠海市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香洲區人社局已在規定期限重新作出工傷認定,認定時某受傷屬于工傷。 二、聚餐工傷 張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過程中不慎摔傷,被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但是張某所在公司對此認定不服,訴至上海市青浦區法院狀告青浦區人保局,經層層分析,最終青浦法院維持了青浦區人保局對張某工傷的認定。 張某是某涂料銷售公司的銷售部總監。按照慣例,公司各部門每年都會組織年度迎春聚餐。年終,張某經董事長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銷售情況做了簡短的總結發言,之后與同事共進晚餐。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張某離開。不料,當晚8點半左右(年夜飯快結束時)張某不慎在飯店門口發生摔倒。事故發生后,張某經診斷為左髕骨骨折,后經青浦區人保局認定該事故為工傷。 工傷認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認為張某在當晚的聚餐活動中并未受傷,活動結束后其私自邀請部分同事去KTV,期間并無不適。即便是有摔傷,也是張某大量飲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為既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也不是工作中必須的應酬和公司的強制行為,且聚餐不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特征,也不構成因公外出,張某的摔傷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人保局的認定。 介紹,青浦法院經審理認為,青浦區人保局的認定并無不妥:張某作為原告公司職工,所在部門年會系公司日常運營的有機組成部分,不能將之與公司的純粹生產、經營活動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費用由公司加以報銷,而且張某在聚餐期間對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故事故發生當晚的聚餐活動并非私人聚會。公司員工楊某和趙某陳述了張某確系在年度聚餐活動中摔傷,區人保局依據所取的證據認定該事故屬于在工作期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并無不當。而對于原告訴稱第三人摔傷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見,通過現有證據僅能說明張某當晚確有飲酒的事實,不足以證實張某在事故發生時處于醉酒狀態。 所以最終,青浦區法院維持了青浦區人保局關于張某工傷事故的認定。 三、體育活動工傷 2007年7月1日,曹某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簡稱長慶油田分公司)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曹某從事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廠測試實驗大隊試井隊汽車駕駛員工作。2014年12月25日,曹某經其所在單位同意參加由延安市河莊坪社區在小區內舉辦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下午14時35分出發,l4時50分結束后居民等待頒獎。15時02分曹某暈倒,經延安市人民醫院河莊坪分院現場搶救無效于16時13分死亡。 2015年6月10日,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廠向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簡稱:省人社廳)提交曹某的工傷認定申請,2015年8月19日,經省人社廳審核單位上報的材料并實地調查后為:2014年12月25日14時35分,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廠試井隊駕駛員曹某,參加延安市河莊坪社區在小區內舉辦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活動,屬于個人行為,突發疾病死亡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不予認定為視同工傷。 對于省人社廳作出的這份《甘肅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曹某的妻子認為認定事實錯誤,她訴諸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決定書,并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予以認定,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法院:省人社廳認定有誤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的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特制定本條例!庇纱丝梢,認定工傷的標準為“因工作”,故工傷認定標準應當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三要素,在這三要素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就本案而言,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曹某參加延安市河莊坪社區舉辦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即曹某參加的慶“元旦”長跑比賽是否因工作原因參加的由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 通過庭審時三方的舉證及相互質證,可以認定延安市河莊坪社區是長慶石油分公司的單位社區。因此,曹某參加的由延安市河莊坪社區舉辦的社區居民慶“元旦”1800米長跑比賽活動是其所在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而非個人行為。另一方面,單位社區組織的文體活動,其目的是增強企業職工的凝聚力,弘揚正氣,促進職工隊伍及駐礦居民的長期穩定,更有利于工作的開展,這種活動是與工作相關的活動。綜合全案證據,省人社廳作出的決定證據不足。 法院據此判決如下:一、撤銷被告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甘人社工傷不認字[2015]8號《甘肅省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二、責令被告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結語:工傷認定一大原則與工作有關發生的傷,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