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工傷,有哪些可能的程序呢?我們將主要的程序總結如下,至于賠付的標準,非程序內容,故本文不涉及。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要點提示 二、補繳工傷保險 三、收集相應申請工傷需要的材料 四、在時限內提出工傷申請,有三個法定的時限 五、發生了工傷,但單位拒絕承認勞動關系時,通過裁判確認勞動關系 六、向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工傷 七、向專業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工傷等級 八、申請先行支付 九、申請調解 十、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十一、未及時主張工傷賠償的,最后的救濟——提起人身損害的民事訴訟 1 第一步、收集能證明工傷事實的證據 證明工傷的事實,尤其是交通事故的現場,要第一時間拍照、拍視頻,有目擊證人的,要盡量留下聯系電話。 另外,盡量報警。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則應保留就醫的票據,以證明單位支付醫療費的事實。 2 第二步、補繳工傷保險 對于一些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而言,如果傷殘等級較高的,法定賠償金額也會較高,為了避免企業無法賠付而最終員工權益受損,員工可要求企業補繳。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3 第三步、收集相應申請工傷需要的材料 申請工傷需要的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辦法》也有相關規定。 4 第四步、在時限內提出工傷申請,有三個法定的時限 NO.1 一個月內 (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不過實踐中,只要單位申請延期,往往是可以的(這一點很重要,程序簡單,但權利義務區別很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又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NO.2 一年內 (可由工傷職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 工會組織申請的時限) NO.3 特別情形下,可超過一年 (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以下可超過一年(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NO.4 認定工傷,需要多長時間? 最長不超過75日 1.受理時間15日內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作出工傷認定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也即認定工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75日。 5 第五步、發生了工傷,但單位拒絕承認勞動關系時,通過裁判確認勞動關系 (一)要通過裁判程序確定存在勞動關系。 (二)不過也要切記,有些情形下,無需認定勞動關系即可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6 第六步、向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工傷 如行政部門拒絕認定工傷,則需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步、向專業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工傷等級 (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會員會鑒定。 (二)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延長30日,結論要送達勞動者及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三)不服從初次鑒定,向上級鑒定機構,申請再次鑒定(切記,不能否提起訴訟)。 因為這是技術鑒定而非行政認定,只能向省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鑒定。 8 第八步、申請先行支付 (一)申請支付令。 《勞動爭議調解載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先予執行。 9 第九步、申請調解 如工傷以及工傷等級已確認,但企業拒絕支付的,可申請調解。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付進行協商,如未能協商一致時,向調解組織要求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四)各地現在也有一些新型的其他調解組織。 10 第十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如協商及調解均未達成一致(當然,前述協商及調解均非法定程序),可申請仲裁,主張相應的工傷待遇。 11 第十一步、未及時主張工傷賠償的,最后的救濟——提起人身損害的民事訴訟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處理模式,有的地方是一裁二審,有些是仲裁不受理,僅以廣東省為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2〕284號)4“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且用人單位以及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均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工傷認定,以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駁回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的申請或起訴,并告知其可另行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但用人單位對構成工傷無異議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