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繼續用工時遭受意外傷害,是不是還要按工傷待遇標準進行賠付?員工月工資3000元,單位能否降低標準繳納社保?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工傷賠償是怎樣的???戳此:智能AI工傷計算器自助秒算賠償!
個案1:“大齡員工”上班遇車禍,是否按工傷標準賠付? 張梅(化名)2013年7月便滿50歲。當年3月,她在一小區找了份物業保潔員的工作,與物管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期限為一年。2014年1月10日,張梅在上班途中遇上車禍,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離世。期間,張梅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該案經法院二審認為,張梅與物管公司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勞動者賠付。 微普法 現在有很多餐館、酒樓、小區物管招收大齡員工。該案中,張梅雖與物管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張梅系在用人單位持續用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之后由用人單位繼續用工,其尚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故不能僅依據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事實否認勞動關系。所以,當勞動者在繼續用工時,遭受意外傷害或因職業危害引起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向勞動者賠付!
個案2:工傷賠償已拿十多年,傷殘等級增加怎么辦? 周強(化名),曾是一名煤礦工人。2001年5月,他在上班中挫傷腰部,經鑒定為傷殘等級8級。事后,周強通過訴訟方式,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并得到了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醫療費、一次性工傷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8萬余元。2012年5月,周強對自己的傷殘等級申請了復查鑒定。發現傷殘等級由8級升至6級,周強再次找上原單位,提出重新賠償! 重慶一中院二審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權,應以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尚保留勞動關系為前提。且周強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其傷情變化是否與原先的工傷事故之間具有關聯性也無法確定! 最后,重慶一中院作出終審裁定,依法駁回周強的訴訟。 微普法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因職業危害引起職業病后,工傷職工如果準備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需要特別慎重。建議勞動者待病情穩定,以及傷殘等級不會再發生新的變化之后,再行解除勞動關系。
個案3:月工資3000元單位能否降社保標準? 盧彬(化名)和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3000元。合同中,還就盧彬的社保繳納標準,約定為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的最低參;鶖道U納! 后來,盧彬將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盧彬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關于變更社保繳納標準的約定被確認為無效,公司未按盧彬的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應屬于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微普法 依法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對于社保費用繳納的標準也有強制性規定,既不屬于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的范圍,也不屬于勞動者可以自愿放棄的權利。用人單位只有依法為全體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經營,才能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否則將承擔高額的違法成本。
小貼士: 工傷保險具體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13項。 |